房地产税的法理问题
房地产税的收取存在法理问题,即,在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在相关法律与合同里载明要收土地税和怎么收,购房人在购买房子时是否在购买合同里被载明要收房产税?如果没载明却要收,那就缺乏法理依据,那就构成法理上的违约。如果要收,也要等法律出台生效并通过合同载明后才能收取。
因此,实际上现有的存量商品房都没有能收取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因为这些房子在出卖以前,还没有这项税收的法定存在。要收就要先立法,但后来的立法并没有法理资格收取以前销售购买的房子的房地产税,只能收取立法生效后才发生房子买卖交易的房子的房地产税。即在立法生效后,要把这法的要求体现在房子买卖合同里,由购房的老百姓选择是否值得购买,如果此时老百姓购买了,即表示他认可了这笔税的存在与合理性并愿意承担。但如果对购房合同里(它有体现相关法律及税费付出的内容载明)并无载明要收这税的现今存量房征房地产税,则构成了违约。原先购房的老百姓会质问:当时购房并无此项税收的合约条款,为何购买并使用房子后,突然间要收这笔钱?明显不合法理。
如土地出让金也是在出台相关法规后所发生的土地征收中收取,并不是追朔到在此以前的土地征收或买卖时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