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1 发表于 2021-6-27 09:02
这么说来,马剩余价值 理论的根本问题是:资本家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不配有丝毫“剩余”的获得。难道资本 ...
资本家(实际应为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工人都是企业劳动生产力系统的人的要素,由于人在劳动生产力系统中是起主导性的主体作用,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不管是资本家的投资行为与雇佣劳动行为都应该是算劳动过程,既然是都参与劳动了资本家当然也是要分成和承担风险的,资本家作为资本的拥有者,其资本或相对的生产资料当然应算作其个别的劳动生产力中生产资料要素的产权与资本家的劳动力投入组成了整体的生产力结构要素,即整个劳动生产力是由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工人和生产资料一起构成整个劳动生产力,如果按马克思马剩余价值 理论是:“资本家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不配有丝毫“剩余”的获得”这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或劳动生产力的再分配的公平性而言这当然是不可能,因为不管从哪角度都是不现实的。问题的关键是在马克思的价值公式中:W=c十V十M,中的“Ⅴ”和“M”是包括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也分担或分配了它吗?就是说Ⅴ=V1(资本拥有者同时参与管理劳动的工资)+Ⅴ2(雇佣工人的工资),M=M1(参与劳动的资本家分提)+M2(雇佣工人分提)从马克思的意境中好像把资本家排除在外把M2=M了,而又认为Ⅴ是雇佣工人的,把M=M1了,这就是其逻辑不合理之处了,以及产生的“M”也归他们所得,那么,先不谈“Ⅴ”有没有资本家的劳动力分配在,就“M"这个所谓的“剩余价值”它也不一定都是增殖的,它也可能是M<0,如果是出现M<0的风险,能让雇佣工人负担吗?如果是负担就必然是把原来以为是Ⅴ+M>V的,却因为M<0→V+M<V了,即从工资中扣除,这说明个别劳动的劳动生产力由于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而导致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通过折算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因小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创造的价值,这样雇佣劳动工人的劳动价格(V2)就应少于平均水平,反之,应高于平均水平,多劳多得。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出资本者(尤其是少资者)末必要参与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却可以代理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利益分成与风险承担同时进行的雇佣合作制将会是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