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习近平同志在《就是》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把“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作为加强对高收入规范和调节的手段,这表明决策层开征房地产税的原因和决心。有关房地产税的征收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地产既得利益的广泛存在和长期的宣传误导,国民普遍担忧“房产税”增加自己的税负,多有抵触,学术界有必要为房地产税正名。
尽管房地产税在许多国家已征收多年,但是不动产税征收的法理和经济学原理在过往的经济学著作中论述非常模糊,甚至缺失。由于时间的问题,本人目前正在撰写的专著还需几年才能完成,故先从中扼要提出几点,为知识界和决策层提供一些参考:
土地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不妨分开来理解土地两个字。“土”就是土壤,主要是提供矿产,农产品,水源及其他生物制品,是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材料来源,这是其一。“地”就是地方,地址,它充当了经济活动的场所,包括交易,储存,住所等,主要体现为地产,此乃其二。由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差异巨大,不动产税的征收也应该分门别类。通常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地产”,也即土地的第二大类用途。
不动产税的法理与经济学原理有几点:
一、可以溯源到人类作为一个种群的统一性,社会性: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国民共同拥有国土,土地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人类聚居的地方是稀缺的,要让稀缺的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就必须让土地流动起来。在不废除私有制的情况下,让土地流动的最好办法就是征收不动产税,这使得土地的持有产生了成本,要维持这种成本,就必须有持续的产出,那么持有者就必须将土地投入到经济活动中被社会所用(流动的一种形式),否则土地就可能因为“欠税”而被罚没,从而流动到其他需要土地的领域。
二、不动产税减少了“食利者”阶层,尤其是凭借土地或者房产,不事社会劳动,依靠收租的食利阶层,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人口比例,减轻了社会的整体负担。
三、适当比例的不动产税可以显著抑制房地产价格,从而降低微观经济活动的成本。持有税对地产价格的抑制的实证不胜例举,数理经济学上的原理可以简单到小学生也能理解。社会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是由无数个微观经济个体组成的,个体的经济活动显著受到成本的影响。过高的房租,地租显然提高了个体的生活成本,提高了所有经济活动的初始成本,降低了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
四、人类的长期制度设计服务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其中包括人类后代的优选,这就需要设计出一种公平的选拔制度,尽量无关出身、贫富等先天因素。不动产税显然削弱了贫富差异,弱化了阶层固化,是对社会“自然选择”公平性的一种保障。
从人类长期制度的设计和社会学原理来说,不动产税、遗产税与最低社会保障(收入保障,医疗保障,义务教育)是维持社会公平稳定的三大法宝。
从纯经济学角度来说,地产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德法等老牌发达国家,再大量建设房屋已无必要,抑制地产行业的发展,保障农业和生态用地至关重要。另外还可以腾出大批劳动力,降低工业制造领域劳动力的短缺,减缓人力成本升高。
房地产税应尽快实施,且应考虑华人重土安居,喜欢购置土地的特点,应从高从严征收,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学习新加坡,但考虑到中国当前房价虚高,泡沫巨大的特点,建议税率分阶段设置,近10年设定为每年房屋市值0.5%左右,长期来讲,中国一线城市应该维持在每年房屋市值的2%左右。
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抑制房价,而是将土地的持有成本维持在一定水平,提高房产的利用率与流动性。因而税率不能过高,这样严重抑制房价,土地使用成本低也不能起到充分利用,优化配置的作用;同样税率也不宜过低,过低抑制不了房价,社会不公平加剧,微观经济活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