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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注意!用人单位存在这些情形,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3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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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 社 部 制 定 出 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20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列入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为人社部门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中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可适用本暂行办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关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暂行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面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暂行办法》中要求,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最长期限可达3年。





关于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形

《暂行办法》中提到,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关于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形

《暂行办法》中,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暂行办法》全部内容如下:








其他资讯

黑龙江: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




《通知》中明确,印发之日起,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保证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等方式,免费获得政府采购文件。


《通知》中强调,一旦发现违规收取相关费用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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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用人单位 有效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民工工资 法定代表人 农民工工资 失信惩戒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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