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采购业务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带票和不带票的价格不一样,不带票价格便宜一些,便宜的是含税价,也就是增值税的票面税费。但最后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缺少成本,利润会虚高,导致需要多缴纳所得税,实际上花的费用比节约的税费多得多。比如我们去买的产品不带票价格是100元,带票价就需要113元了,虽然表面上不带票的价格是100元,但汇算清缴时没有成本,这100元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就是25元,实际上花出去了125元,根本就没有便宜。
所得税的税费相当于帮上游企业缴纳,主要还是因为随着税务监管的规范化,白条不能入账后,节约票面税率完全可以不用考虑了,还会多花税费。所以企业最好还是要避免无票采购业务,假如不能避免,企业该如何做税收筹划呢?
假如对方怎么都不愿意开票的话,我们可以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让一个自然人在中间架构一个业务关系,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先去去进行无票采购,公司再从个人独资企业那里拿货,这样就解决了企业的无票支出问题。当然,只是将成本问题抛给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这时我们要用到核定征收的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票支出的问题。笔者了解的核定征收政策是个人独资直接核定个税0.6%,自然人代开核定个税0.5%,现行政策下综合税率分别为1.66%、1.56%,用1.66%或者1.56%的税费就解决了企业缺少成本25%的所得税问题。
我们解决成本问题时,如果是以前的业务,需要用自然人代开,解决以后的业务,最好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以前的业务不能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因为时间问题,业务发生时间早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能用自然人代开。往后的业务不用自然人代开是因为长期自然人代开也不好,本身自然人代开就是临时税务登记,长期显然也不合理。其实最好还是不要进行无票采购,也就没有缺少成本的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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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代开,总税率1.56%;
2、个独以及个体户核定征收,出核定通知书,核定个税0.6%;
3、财政奖励政策,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占50%,所得税地方留存占40%;
4、股权转让出核定通知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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