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已作为应收款项,但审计期间内无法提供合法的入账单据(如出差借款尚未报销、诉讼费尚无收据入账、货到票未到的预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业务当事人、企业、清算组写书面说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费用成本性项目转至利润或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
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若是关联企业欠款,一般留账待讨,因为清算组可以追讨恶意放弃的债权;若是自然人欠款,又无账查清,可本着谨慎原则留账待讨,因为这些人大多是内部职工、股东或与企业有着密切利益关系的人;若有破产企业在两年内的讨债证据,此类款项也留账待讨;剩余款项均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因为一般债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不作为破产债权,所以只要清算组没有特别需求,就不必花费审计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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