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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据说经济自由制度是企业家精神的关键促成因素(Bjornskov&Foss,2016;Boudreaux,2014;Bradley&Klein,2016;Kreft&17 Sobel,2005)。经济自由允许灵活性和实验性,为新企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总之,这表明监管和区域经济自由之间的相互作用应该在创业企业中最为突出。由于监管往往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支持,据说对企业家尤其有害;因此,能够抵消这些危害的国家级经济自由的好处应该主要归于新企业。尽管如此,我们确实希望成熟公司也能保持这种缓和关系。经济自由可以为所有公司带来创新和增长,而不仅仅是新进入者。正如我们的市场保护联邦制理论所表明的那样,相对于国家或区域外利益集团,区域政策可以保护区域经济利益。因此,各地区的行业参与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成熟的公司也将享受到保护市场的好处。然而,现有企业已经建立,因此可能比年轻企业更有能力组织起来打击区域间的政治竞争,而年轻企业可能通过经济自由没有抓住的区域政策。相比之下,区域经济自由倾向于在国家监管方面“平衡”区域内的竞争环境,减少任人唯亲和对决策者的坚定经验的需要,从而减少进入者获得竞争优势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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