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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再谈“留洋”外汇资金的管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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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留洋”外汇资金的管理 2011-7-2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实施仅3个月,外汇局就马不停蹄地推出新的暂行办法,给所有拥有海外货物贸易业务的国内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市)、山东(含青岛市)、江苏4个省(直辖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后,仅3个月,在不满试点期限1年的情况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在试点期未结束就在全国范围推广外汇局此举有何意义?国内企业应如何应对此《暂行办法》带来的机遇? 试点显成效扩大有意义 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10月1日试点以来,到11月份,我国新增外汇占款3196亿元,较10月份的5190亿元规模回落近40%。这减轻了人民银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压力,避免过多流动性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不确定影响,降低通胀压力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同时也解释了外汇局为何在试点期未结束就在全国范围推广该政策。 《暂行办法》在全国的推广还有另一个更为积极的因素:《暂行办法》的推行能够帮助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还可满足企业多元化配置资产的需求。 资金“留洋”有好处 外汇资金留存海外并不难,关键是要弄清为什么留存海外以及如何设定留存的规模。 首先,政策的推出加速了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如果企业的国际业务相对于其业务总量很可观的话,政策的吸引力就会很大。 其次,《暂行办法》为企业的收付汇操作提供便利。虽然外汇局已于2010年5月1日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进口付汇的试点,并于当年12月1日推广至全国。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但银行的审核单证的操作和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仍然需要执行。如果出口收入留存境外,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暂行办法》的角度看,付汇的便利性均毋庸置疑。 最后,出口收入留存境外除了能帮助企业更有效地使用外汇资金,还能帮助企业进一步探索利用国际上成熟的套期保值工具(比如,远期外汇买卖、利率互换、期权、期货、掉期等),以期达到规避市场风险以及资产增值的目的。现阶段,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多数企业选择在收汇后立刻结汇,人民银行最终为这些交易买单,发行基础货币。出口收入留存境外政策的推出,可很好地为人民银行减压。 至于留存海外规模的设定,虽然外汇局会对此进行规模控制(参照上1年度的出口收入总额和辖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留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0%),但从实际操作看,拟定的留存上限肯定是充裕的,因为肯定有部分外汇收入需要回到国内在完成结汇后支付国内的营运和采购成本。因此留存海外外汇资金的上限应该是企业总外汇收入与弥补国内成本支出的差额。 “打桩”牢靠是关键 对企业来说,将外汇资金留存海外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方案。前期的调研工作很重要:选择在哪个国家(地区)设立账户,该围的外汇监管怎么样,税收的影响,对流动性管理和套期保值等金融工具的接受程度,是否允许离岸账户的开立,有无必要在当地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当地的《公司法》的要求如何等。上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委任具有国际经验、熟悉各国法规的银行来实现。 在一般情况下,建议收付款账户开立在无外汇管制国家(地区),这有利于资金流动;同时,此类国家(地区)通常有完善的金融市场和法律体系,有利于降低资金风险,实现资产的增值。从税收方面考量,应选择低税收的国家(地区),并且该国(地区)与我国已签订税务优惠条约(tax treaty),避免双重课税。 根据收集到的各方面信息,结合企业自身的战略规划,设计出资金管理方案及相应的内控制度。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过程中,企业应在时间跨度、人员配备、银行的选择以及法律和税务方面的支持要有合理预期,并对可能遇到的困难有所提防。 构建“账户”难度大 一直以来,如何有效地为集团型企业搭建账户结构都是一个复杂的课题。较为简单的是以主办企业(比如区域资金中心)的名义在一家银行为不同的货币开设不同的结算账户,然后在主办企业内部分别为集团各个从事对外业务的成员企业开设内部账户来记录各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暂行办法》中所谓的集中收付。这种做法实现了在一个国家(地区)资金的物理集中,但同时也由于主办企业需要随时关注成员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数量变化而加大了主办企业的业务操作负担。如果集团企业的业务遍及五大洲,为更有效地管理资金,集团企业有可能希望以主办企业的名义在每个大洲都开立结算账户,日末资金在5个账户间进行同名流转(见图1)。 如果集团内部无法实现对各成员间的债权和债务实时追踪,可以采取为集团各个从事对外业务的成员公司在一家银行分别按货币开设结算账户。为了实现各个账户的资金在信息流上的集中,银行可以为集团内各账户提供虚拟资金池(notional pool)业务,并提供日间透支额度,允许各账户在日间共享资金池内的资金。由于集团内各账户分属于不同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解释,账户间的转账如果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执行的,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国内通行的委托贷款在海外可能没有法律依据;类似委托贷款的关联方交易是各国(地区)税法和监管当局重点关注的,同时受防止资本弱化条款的制约(超过允许的债资比的关联方交易部分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如果集团的业务遍布全球,也可根据图2的方式搭建资金池。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企业经营的国际化和货币的国际化都对本土银行拓展海外业务,为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银行拥有丰富的国家经验,先进的国际理念以及铺天盖地的营业网点为企业在国内与国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开立账户、本地与跨境的资金收付、及时准确的账户报告服务)。汇丰银行以此为契机,依靠领先的全球资金集中管理,成熟的贸易融资服务,完善的资本运作和套期保值服务,以及为企业建立区域性财资中心和后台操作中心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等,将从各方面协助企业做大做强。 编辑/刘玎 作者:翁伟鸣 来源:《中国外汇》2011年第2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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