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修订草案,经全国大规模征求意见后稍作修改的草案维持了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的方案,而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低到3%,回应了众多工薪阶层的呼声,实际是中等收入者的要求。从税收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已经演变为高收入者所得税,这与前些年取消农业税一样,将税收当作靶子来打,可以缓和大伙的不满情绪,但最终将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看,个人所得税只有其中一种手段,并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简单地说,需要两手抓,一手抓个人所得税改革,另一手抓财政补助及社会保障。具体来说,征个人所得税后,可以采取对部分低收入人群补助的办法,这样可以更好地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因为如果继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被误称的“起征点”),对于每月工资收入低于这一标准(加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超过2500元)的纳税人来说,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配合采取补助的方式则可以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真正起到均贫富的作用,达到扶贫济困的目的。
历史发展到今天,税收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取得ZF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手段。对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纯收入税)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大多数人缴纳该项税收是正常情况,并非纳税的人越少越好,占总人口的比例越低越好。一方面,大家的收入不断提高,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另一方面,ZF将征收的税收用于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造福广大群众。因此,目前最应当做的并不是降低大家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而是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同时,把税收收入用好,真正用于社会的公共服务,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真按4月份提交修订案初稿所说“根据测算,起征点如果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年财政收入将减少个税收入990亿,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而上次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那么税种名称有必要予以改变,才能名符其实。
让人遗憾的是,“起征点”这一误解继续延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6月27日在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也称“建议维持起征点每月3000元的规定”(见新华网报道),无独有偶,财政部财科所某专家竟然也说是“起征点”,看来,税收课本及相关税收理论都得修改了。哈哈,个税修订引起连锁反应啊。咱们的邻国就曾经将个人所得税称为“高收入者所得税”,现在我们是后来居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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