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92]p2240
“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论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根本就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把偷税漏税的行为当成什么转嫁负担,完全是转移视线,有意误导。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平民谁都不是吃素,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p1819]
总而言之,这种种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黄仁宇估计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都是相当低。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我们不妨看看黄仁宇对此的描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当16世纪七十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ZF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ZF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是明朝时期,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32]p192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以上是农业税方面的情况,那么商业税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说农业税虽低,但无论是4%还是2%(从ZF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属于名存实亡的性质,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都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ZF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52]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153]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154]p168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89]
黄仁宇评论说
“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32]p340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32]p341
而从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
“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税反而更少 “分省区营业税额与各省区商业水平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具体表现有二:对多数省区而言,商业水平和营业税额与其在全国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区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不相称,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89]
而黄仁宇则举的一个例子更说明情形的荒谬
“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其实这个税额本身来说很低了,所谓的高也是相对于其他地方低到几乎等于没有的商税)。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很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的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32]p306
再从一些比较重要的税收项目来看明代工商业税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税(相当于现在海关的进出口税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贸易集团的收入比较,就可以看出明代ZF收的税低到了什么程度。比如根据记载,崇祯时期崛起的郑芝龙集团“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 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和郑芝龙集团竞争,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在贸易上,都是如此。德国学者Aldree he wiltn说“他除靠那一项强暴的营业税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机生意,而终于积攒起一笔莫大资产,他的船只计有三千,他令其船主们巡航到暹罗、马尼拉、马六甲等地,就豪华以及财富而论,他凌驾在他君主之上”。当时就连郑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员,都富可敌国,如户官郑泰“守金门,资以百万计”“富至千万”“少者百万”。[155]
这虽然是在崇祯时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来做一个对比。郑芝龙集团完全是依靠海上贸易崛起的,但仅仅凭借海上贸易的利润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征收费用,就达到了“岁入以千万计”,再对比一下明朝ZF,全部商业税收加起来,一年也就是可怜的三百多万两(其中的市舶税只有区区4万两)。
再比如盐茶业
以前唐宋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大头,盐茶专卖,到了明朝,ZF却获利极少。关于关于盐的专卖
“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ZF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
……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象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
简而言之,专卖制度,由于ZF投资不足和接连的管理失误而受到妨碍,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全部资源。尽管这些资源十分丰富,可以想象其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专卖制度无力去开发这些资源。”[32]p274
宋应星《野议.盐政论》中的记载也足够说明问题:“万历盛时,(盐商)资本在广凌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
至于茶叶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怜
“
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的茶叶数量超过500万斤,还不包括ZF茶园生产的茶叶。然而在1578年,省级官员征收的茶叶收入总共还不超过2万两。……16世纪中期,四川巡抚也承认广泛存在私贩茶叶现象。
其他省份的茶课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宝钞来评估地方税额,当16世纪折成白银时,税额减少到了可笑的地步:云南17两,浙江约为6两。当时的一位学者对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
”[32]p338
浙江应该是产茶大省,而茶叶的税收居然仅仅只有6两,这可以当成是荒唐的笑话来看。
正税本身就低,而偷税漏税现象也是相当普遍。这点从崇祯时期的西方传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国志》的有关记载中就能看出来
“在海关……有更多的方便。没有堆放、过磅和检查货物的房间,也不需从船上取出货物,只察看一下并根据商人的簿册,征收一笔适当的税。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带着奴仆,载运五、六口箱子以及许多其他物品,他从一地赴另一地时,一般都把东西留在船上,并不打开检查,更不付税。这对欧洲的海关和税务所是一个好榜样,欧洲的穷旅客遭到凶狠野蛮的劫掠搜夺,随身携带的所有东西还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税”[156]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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