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j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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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言谈] 难倒注册会计师的小问题,你敢试试吗?跟帖有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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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3-29 05:55:18
真实的世界中发生的,比故事还精彩:
2012年2月,荷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诉状中说,薛在2011年12月初,把1500万元债权转让
给了W这个人,W现在要求法院查封荷金公司资产1500万元,判决荷金公司偿还1500万元欠债。
2012年3月,薛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拘留。
现在能够确认的事实是:
1,薛和李最初投资的1500万元中,薛出了1300万元,李出了200万元;
2,薛于2011年12月28日,和C签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把1300万元
债权和股权,全部转让给了C,而且C的确分两次付清了1300万元转让款,
同时分两次在工商局备案了股权转让手续。
问题是:
1,薛把李的出资,说成他的出资,是否对C和W构成诈骗?
2,C企业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避免损失?
3,W是否能够打赢即使是部分打赢这场官司?
4,尽管李已经是荷金公司股东,李是否会因薛的行为,形成损失?
5,两方签订的协议,对第三方有没有约束力,在什么条件下有约束力?
现实进展,请大家拭目以待,我会实况转播。





补充内容 (2012-10-18 22:37):
上帖时间有误,调整如下:
2012年3月6日,薛被公安局经警大队拘留;
2012年3月20日,薛的弟弟把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荷金公司;
2012年3月28日,**市中院向荷金公司送达起诉书,W要求支付其1500万借款。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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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开 发表于 2012-3-29 13:12:48
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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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3-31 18:58:40
没有人愿意露一小手给大家看看?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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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3-31 19:02:43
liuxiaoyu7479 发表于 2011-8-29 22:31
为什么要故弄玄虚把问题复杂化?在实际工作中,当薛和李拿着1500万元进入公司的时候,就会商议好,是借入还 ...
薛和李商定的债权数额,荷金公司其他股东不承认,有效吗?
这种场合,如果股东投票,适用利益回避原则吗?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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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5-30 21:15:55
公司法》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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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5-30 21:18:09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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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5-30 21:21:08
今天,我才真正松了一口气,
舒坦多了。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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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0-18 22:27:00
2012年9月24日,**市中院作出如下裁决:
薛虽然汇给荷金公司1500万元,但该笔款是薛获得该公司
股权的对价,并不是荷金公司向薛借款1500万元。
因此,W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和荷金公司存在
1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市中院一审判决:
驳回W的诉讼请求,11.68万元费用由W承担。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版,
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ge=3&from^^uid=13834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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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fenghejun 发表于 2012-10-20 23:43:24
fujo11 发表于 2012-10-18 22:27
2012年9月24日,**市中院作出如下裁决:
薛虽然汇给荷金公司1500万元,但该笔款是薛获得该公司
股权的对价 ...
我的看法,最初取得时,那900万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处理为商誉,第二种处理为大股东投资,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而且债资比<1:2 利息可以税前列支
第二点,薛一女嫁二夫,把股权卖给c后又卖给w,w起诉对象不应该是合金公司,而是薛。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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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ay2012 发表于 2012-10-24 15:44:30
真的有点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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