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蓝田日暖29
7883 48

[讨论]官为什么不能买卖? [推广有奖]

21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00:45:00

其实,我不觉得lz真地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正如我不觉得lz不会不知道官权的特质。不过,还是说一下这个众所周知的定义好了:

官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唯一合法持有暴力的强权。这些特质确保了官权得以实现保护和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责任,但其也决定了产权必然为其有效侵犯。

可以这样说,无论法制是否健全,官权都是一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买卖官权不是在出售官位,而是在出售这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虽然,lz必然会用“外部性普遍存在”来反驳如下说法(而这样的反驳,我的确是无话可说,所以才一直不说外部性。呵呵)但,现在只能选择这个说法了。“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官权买卖必然是对交易双方是有效率的,无论买官者是否在交易时处于对等谈判地位,其随后的收入都能弥补他在交易时的损失。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其必然带来低效率。所出售的“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只能带来贿赂和腐败丛生,再无其他。

能想到的解释就是这些了。如果,lz还是觉得没说出关键。我只能说,静候高见。呵呵。如果,lz真的是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我就想知道lz如何定义官权效率。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22
sungmoo 发表于 2006-11-2 09:14:00

个人以为的关键是,谁有卖官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什么?

23
Nimitz 发表于 2006-11-2 11:20:00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官权是人们为了保护更多的个人利益而贡献给集体的一部分自身权益的总和,用于维持整个社会的存在和正常运行。但是官权掌管着分配财富和资源的权力,必然会有人用它来牟取私利,为了保证它不被滥用,必须使各种官权互相制约。如果公权力可以买卖,必然就会存在资源分配的不均,各种权力失去相互的有效制衡。也可能形成垄断,官权的垄断就是独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是权力失衡还是独裁,一部分人对资源的随意操控会使得另一部分人失去他们本该占有的,符合他们贡献出的权益的资源。这些都是与人民让渡权利形成官权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也就是说如果官权可以买卖,就等于允许独裁的存在和转手,将独裁的权力作为一种商品参与竞标

24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13:5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11-2 9:14:00的发言:

个人以为的关键是,谁有卖官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什么?

呵呵,此话让我想起在《法与经济》中看到这两个词:“法定权”、“事实权”。

这样来说,可以得到受贿和谋取强权收入的机会是官权的“事实权”,而不得使用此种机会是“法定权”。出售官权出售的必然是“事实权”,而实质是对“法定权”的否认。不论及违法与否的问题,如果法不能违是铁一般的原则,社会或者就没了进步的可能,或者就不会发生“人为灾难”的事实。

只说,为什么官权的“法定权”与“事实权”相悖?其原因应该在于“官权”的的确确是一种委托权(委托权有没有实现是一回事,是不是委托权是另一回事),而“事实权”违背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所以“事实权”一开始就不在“官权”里,这不是界定清楚与否的问题,而是其在出售没有界定给他、不属于他的产权。呵,再次说明,即使没界定给我、不属于我的产权,我一样可以拿其进行交易,何况界定不清的、不知道是否属于我的产权。关键是,我所面临的约束条件是什么。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25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2 19:42:00

"这样来说,我租了你的房子,我们没有清楚的界定房屋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我难道就不能找工人来进行装饰,交易不可以发生吗?工人需要清楚我有没有改变墙壁装饰的权利吗?当然,事后如果你、我发生纠纷,工人被牵涉进来,新的法律颁布了,以后工人会选择弄清楚我有无权利,我才能和工人进行装饰交易。但,在纠纷发生之前,法律颁布之前,装饰权被清楚界定之前,我和工人之间的装饰交易难道就不会发生吗?"

上述不天说明权利界定是交易前提吗?注意了:每次交易,都是成本与收益并存在,收益大于成本,我们才交换,而这个成本和收益,并非客观的,是你、我心目中的,主观的评价,一张画,我以10元钱卖给你,说明这画对你的效用大于10,对我的效用小于10。我租房子给你,是没说明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但在你决定找工人来进行装饰时,显然,你已清清楚楚把这个墙壁的装饰权界定为你了,这个工人也清清楚楚把这个权利界定为是你的了,当然,由于是你、我请个人之主观,所以,这个权利的界定当然会出错,当然会出现界定不一致的情况,当做会出现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并非说明你在交易一刹那,你预期中的产权归属是不清楚的,要是不清楚的话,你会界定清楚再交易的,你会和主人商量,你会找律师询问等等,直到你界定清楚了,你才会交易。

巴老所谓的“公共领域”,事前是没有清楚界定清楚的,但是,在交易时,一定是清清楚楚界定清楚的,他进一步说明,往往产权归属于获取成本小的那个人,其实,是汪丁丁说过的吧(盛洪也讲到过):“交易是个过程,是个不断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个动态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将交易还没交易之前,这个产权的界定一定是清楚的。而且,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商品的产权是不是界定清楚,比如,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自由交易,国有股为什么不流通,都是因为他们的产权不清楚界定的结果,从他们的不能交易中,可以清清楚楚说明它们的产权没清楚界定清楚。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26
tobywe 发表于 2006-11-2 19:51:00

我觉得所有经济社会下的事物,都可以归结为商品。

但是商品的交易可以由很多因素牵制,我认为所说的买官卖官介入超经济权力,无外乎是另一市场的开放。

原本的官位市场只不过针对面比较狭窄,但也是市场运作下的商品,因为无论是用才用势用品,都呈现货币的性质——交换。

窃以为没有市场的任何物品,都不是高效的,官位如果作为正常运作,更是如此。

愚见……

27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2 20:05:00

回答18楼的看法。

我老觉得,有实例说好说话。是的,英国卖船时,他们认识同时要买人家的军队,但清政府认为不是的,如果是自愿的交易,那么,我事后可以在是不是买船要带军队这个问题上自由的讨价还价的,但事实是慈禧时代的英国,是用暴力权利为后盾而逼迫清政府买他们所谓和船加军队的“船”的,在这里,不存在“自愿交易”这一前提。

另外,这个例子和买假货是同一现象,比如,我买一件品牌上衣,但我由于这方面知识不足,买了一件假货,这个问题和现象与张五常举的下个例子道理一样:一间大商店,钻右ring 10万元,一个街生意人,同样的商品卖100元,你也可能买大商店里的商品。这个问题太大了,说说巴泽尔的观点是有用的:商品买卖,要考虑的东西很多,要考虑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等等,但考核也是要成本的,对这三维东西的考核,要准确是要知识投资的,而投资不起的人(很在程度是由于分工的需要),很可能上当受骗,或买不到价低物美的商品,这说明,我们买卖商品,特别是复杂一点的,就是有这个复杂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你将买商品这一刹那,你预期中的商品收益是大于成本的,至于你这个决定有没有做对,那是你这方面知识够不够的原因,并不说明你将买末买时,你预期中对商品的品质、产权没清楚界定,也不能说,这时,你们之间的自愿交易不是互利的。

“之所以,经济学家总是嚷嚷着政府该退出市场,不就是因为政府可以借助其合法的、垄断的强制力来进行非公平、非平等的交易吗?交易可以发生,却无法实现自愿互利。”对于这点,我说得很清楚?:“要自愿的交易,才能互利。”强迫的,往往会损人利已,但这种强迫交易不会久长时,巴泽尔解释奴隶社会解散的说明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对于,对于巴老的这篇文章,我觉得可以百看不厌,每每能常读常新)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28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2 20:12:00

“官位的供给很难像其它产品,可以按需生产。现实中,官位的确有着较强的出售期限限制,较之其他商品。官位实际能“虚”的时间必然小于卖官者希望官位能“虚”的时间。”

说说事实吧:我们银行,有一个10人不到的处室,一个处长,3个副处长,1个处长助理,1个科长,照我看,还会更多起来呢,而这个过程是慢慢发展来的,以前不是这么多官的,这样的现象在政府部门更常见,你去看看,北大有几个副校长,据说还有多于一个的党务副校长呢,记得张维迎说过:“国有企业或者说公有企业的部门,内生着官只多不少的必然现象。”如果谁来解释一下这个现象,我觉得也很有意思,也是个大问题,可以讨论得很深入,关于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29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21:25: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2 19:42:00的发言:

是没说明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但在你决定找工人来进行装饰时,显然,你已清清楚楚把这个墙壁的装饰权界定为你了,这个工人也清清楚楚把这个权利界定为是你的了,当然,由于是你、我请个人之主观,所以,这个权利的界定当然会出错,当然会出现界定不一致的情况,当做会出现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并非说明你在交易一刹那,你预期中的产权归属是不清楚的,要是不清楚的话,你会界定清楚再交易的,你会和主人商量,你会找律师询问等等,直到你界定清楚了,你才会交易。

巴老所谓的“公共领域”,事前是没有清楚界定清楚的,但是,在交易时,一定是清清楚楚界定清楚的,他进一步说明,往往产权归属于获取成本小的那个人,其实,是汪丁丁说过的吧(盛洪也讲到过):“交易是个过程,是个不断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个动态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将交易还没交易之前,这个产权的界定一定是清楚的。而且,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商品的产权是不是界定清楚,比如,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自由交易,国有股为什么不流通,都是因为他们的产权不清楚界定的结果,从他们的不能交易中,可以清清楚楚说明它们的产权没清楚界定清楚。


呵呵。可以,或者说,应该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交易中的产权界定问题吗?啊,我得承认你有道理。

如果是这样的话,是否是说,交易是寻找和实现更为有效率的产权界定的过程?如果理解无误,那么,加上清楚的产权界定的确是蛇足。呵呵。惭愧。

但,反过来想的话,如果交易完成,出现了纠纷,产权需要重新界定,是否意味着无效率的产权界定也可以发生交易,而无效率的产权界定必然是低效率的交易,进而再来说官权买卖的话,“事实权”与“法定权”的相悖,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就不能保证这种相悖的界定被有效实现,所以因此而发生的官权交易也是低效率的?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30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21:36: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2 20:05:00的发言:

回答18楼的看法。

我说得很清楚?:“要自愿的交易,才能互利。”

那么,什么样的标准和前提才能保证交易是自愿的,从而是互利的?是否是对等的讨价还价能力?买官者有讨价还价的权限吗?或者说,有对等的讨价还价权吗?不过这样说,也不合适,因为拍卖场的成交方式有点类似买卖官权。不能说拍卖场的买主没有议价权。呵呵。回头想想再说吧。lz认为自愿需要前提吗?
没说完,网络断掉了。lz就是楼主,是发帖子的顶楼的同志^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 22:49:38编辑过]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31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