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不觉得lz真地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正如我不觉得lz不会不知道官权的特质。不过,还是说一下这个众所周知的定义好了:
官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唯一合法持有暴力的强权。这些特质确保了官权得以实现保护和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责任,但其也决定了产权必然为其有效侵犯。
可以这样说,无论法制是否健全,官权都是一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买卖官权不是在出售官位,而是在出售这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虽然,lz必然会用“外部性普遍存在”来反驳如下说法(而这样的反驳,我的确是无话可说,所以才一直不说外部性。呵呵)但,现在只能选择这个说法了。“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官权买卖必然是对交易双方是有效率的,无论买官者是否在交易时处于对等谈判地位,其随后的收入都能弥补他在交易时的损失。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其必然带来低效率。所出售的“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只能带来贿赂和腐败丛生,再无其他。
能想到的解释就是这些了。如果,lz还是觉得没说出关键。我只能说,静候高见。呵呵。如果,lz真的是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我就想知道lz如何定义官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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