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蓝田日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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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官为什么不能买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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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 15:44:00
以下是引用gxzg在2006-11-1 8:05:00的发言:
官作为一种明码标价的商品,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

不是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是官权可以明码标价出售,根本就不再需要或能够建立起什么规则了,何况市场规则。

买来的东西,必然是“自己的东西”。官权买卖就是将不能界定给私人的“公共权力”通过钱权交易界定给了私人成为“私人权力”。如果是私自卖官,尚还有法律、政策制约以权谋私。而如果政府卖官,政府只能选择不再制止腐败等敛财行为,听之任之,还有什么规则可言。而能够明白标价的出售,则只能是政府决定卖官。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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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 18:16:00

"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吗?其至少需要:交易的“东西”的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前提吧?如果没有清楚界定,自愿互利未必成立,从而有效率也成立不了。"这句话有问题,是的据张五常版的科斯定理: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就没有交易,有交易就一定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产权的具体内容是使用、收益、转让权,你我能自愿互利的交易,就说明你我商品产权是清楚的,所以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不用再加清楚产权界定这条蛇足。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这也是成问题的,举个例子,现实生活中,你、我这样的小民,有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吗?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是由一个个你、我这样的人民决定的吗?是你、我这样一个个组织的人民委托的吗?既然你我是委托者,你我真的有最后决定权吗?周其仁先生说得好呐:“所谓公有制下的最委托者,追到最后是股烟,没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最后权利决定者的。”所以,决定由人民委托,这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是句空话,是没有切实的表现形式的,也是不存在这一事实的。

“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所说底,哪种商品没有外部性?我的苹果,我也可能扔到你头上的,官位的权利,是同样的道理,不是它的特性。

“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当年岳飞就是以“莫须有”的原因被别人买走了官位(注意,这买的范围可以一般化为一般性的合约和交易,不要只当成市场中的交易了),这期限不是购买力强者决定的吗?现实生活中哪来所谓的期限刚性呀,只是出价不够高而已。

综上所述,还是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官为什么不能买卖。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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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don 发表于 2006-11-1 20:39:00

从本质上说,官职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也不应买卖的。

但是,由于官员掌握的权力可以转化为金钱,出于有较大收益“预期”,买官鬻爵也变成一种买卖。此时的买官,就是进行一种投资”行为,企望获取更大的回报。因此,他们买得官位后,就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疯狂的捞钱并买有更大权力的官职,同时也将自己掌握的官职卖出去,其中卖官受贿是重要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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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1 20:50:00

不知道楼上所谓"本质"指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的本质?也不知道为什么"官职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也不应买卖的。"

但楼上又说,官事实上是可以买卖的。莫衷一是呀。看样子没说清楚关键原因。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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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6-11-1 20:52:00

首先,官不是一种商品,就不应当存能不能卖的问题.

不过假如按照楼主所说的,官由于拥有权力,假如通过这个权力能够得到自己所期望的利益,因此想买的人应该不少.

毕竟官所拥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利,并且这个权力所能带来的收益是不可以预测的,而且通过权利收获金钱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公众造成损失,危害极大. 自然就不可以买了.打一个不知道恰当不恰当的比喻,核武器不能卖,就能说明官为什么不能买.

因为没有人知道买了的人会干些什么.

另外反问楼主一个问题, 那样为什么企业的CEO不能卖呢??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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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88 发表于 2006-11-1 20:59:00

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和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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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1 23:38: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 18:16:00的发言:

据张五常版的科斯定理: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就没有交易,有交易就一定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产权的具体内容是使用、收益、转让权,你我能自愿互利的交易,就说明你我商品产权是清楚的,所以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不用再加清楚产权界定这条蛇足。


我不同意这个推断。巴泽尔说,产权是无法被完全清楚地界定的,必然有一部分产权被留在公共领域,成为“租”。那么,寻租活动里难道不会包括交易行为吗?

这样来说,我租了你的房子,我们没有清楚的界定房屋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我难道就不能找工人来进行装饰,交易不可以发生吗?工人需要清楚我有没有改变墙壁装饰的权利吗?当然,事后如果你、我发生纠纷,工人被牵涉进来,新的法律颁布了,以后工人会选择弄清楚我有无权利,我才能和工人进行装饰交易。但,在纠纷发生之前,法律颁布之前,装饰权被清楚界定之前,我和工人之间的装饰交易难道就不会发生吗?

人们需要清楚的界定产权,是因为没有清楚的界定会导致产权纠纷。可是纠纷能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只能是有了交易才会有纠纷。有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交易的发生,只是影响交易的效率。换言之,是交易效率需要清楚的产权界定,而不是交易需要。

还有,我倒是没想说官权交易的外部性。因为,我不知道你如何定义官权效率。你认为我要是觉得你滥用官权,我可以再买。但,你说及了外部性,不恰恰证明产权界定不清,交易照样发生吗?界定清楚了,交易还能产生外部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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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00:08: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 18:16:00的发言:

“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所说底,哪种商品没有外部性?我的苹果,我也可能扔到你头上的,官位的权利,是同样的道理,不是它的特性。


呵呵。是我没说清楚,说及此点,不是想说外部性,是想说自愿互利的前提,说买官者出价往往是不得不的。

我不知道你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某个交易是否是“自愿互利”的。主观判断,你的标准似乎是:只要交易发生了,“发生了”这个事实就自证了交易是“自愿互利”的。那么,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非 “自愿互利”交易存在。因为,“交易”这个词,就意味着其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了。(不排除我判断错误)

举个现实的例子,也是从百家讲坛听来的,慈禧当年曾向英国(也许不是英国,呵呵)购买军船。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全然不懂“合同”,该合同非常之不完备。交货时,英国送来了船,和海军。其要求必须由这些英国海军来使用这些船来保护中国。最后结果:海军回去了,但得开船回去啊,船也回了,当作退货回去了。中国政府必须付退货款。同时,必须支付这些海军的什么补偿费。中国政府照办了,总不能让别人的海军荷枪实弹的呆在自己国家吧。交易发生了,是自愿互利的吗?

自愿互利难道不需要任何前提吗?而是否是自愿互利难道不是从这些前提去判断吗?至少是依据吧?基于卖官者在卖自己可以支配的权力,他和买官者之间具备这些前提吗?如果不具备,何谈自愿互利?

当然,买官者觉得不是互利的可以不买,又没谁强迫他。但,退出权本就是交易中用于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权利,官权买卖中,买官者的退出权对其购买官权有意义吗?可以这样说,买官者不具备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至少我个人认为,一个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的人,能进行什么自愿互利的交易吗?我深感怀疑。呵呵。

以上所说,其实只有一句话:自愿互利至少不能单纯用交易是否发生了来判断的,至少还需要交易双方是否处于对等的讨价还价地位这一前提。

这话,好像,亚当·斯米,还是谁说过吧?公平、平等、还有什么,是交易实现自愿互利的前提。即使,他没说过,或者任何人都没说过,至少我觉得需要。呵呵。(汗)

之所以,经济学家总是嚷嚷着政府该退出市场,不就是因为政府可以借助其合法的、垄断的强制力来进行非公平、非平等的交易吗?交易可以发生,却无法实现自愿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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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00:17: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 18:16:00的发言:

“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当年岳飞就是以“莫须有”的原因被别人买走了官位(注意,这买的范围可以一般化为一般性的合约和交易,不要只当成市场中的交易了),这期限不是购买力强者决定的吗?现实生活中哪来所谓的期限刚性呀,只是出价不够高而已。

呵呵。我忽视了这一点,如果出价够高,又没有虚位以待,的确可以想办法弄个虚位出来。我想到的只是每个单位每隔一段时间的换届时限。

但,尽管如此,“官位”待售的时间还是不能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岳飞的官位被拿走之后,其上级的最优选择应该不是马上售出,而是“显示”自己有货待售,等等看是否还有出价更高的人。这样的人肯定存在。他能等多久?

弄个虚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罢免”,如果官位都是买来的,卖官者“罢免”的权限会受到限制,要是我买个官,而我又预期到只要有价高者出现,你就会罢免我,我会怎么做?随意罢免买官者类似于名牌产品随便打折一样。二是增设,政府机构日益庞大,也许有这个原因在其中,呵呵。但庞大到一定程度,政府自己也会受不了的。

官位的供给很难像其它产品,可以按需生产。现实中,官位的确有着较强的出售期限限制,较之其他商品。官位实际能“虚”的时间必然小于卖官者希望官位能“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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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2 00:24: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11-1 18:16:00的发言: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这也是成问题的,举个例子,现实生活中,你、我这样的小民,有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吗?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是由一个个你、我这样的人民决定的吗?是你、我这样一个个组织的人民委托的吗?既然你我是委托者,你我真的有最后决定权吗?周其仁先生说得好呐:“所谓公有制下的最委托者,追到最后是股烟,没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最后权利决定者的。”所以,决定由人民委托,这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是句空话,是没有切实的表现形式的,也是不存在这一事实的。

呵呵。周其仁先生和阁下的观点我同意。我一直不知道将民众、政府定义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合适。但,我依然接受这种定义。因为,个人认为委托权中有一项权力,是决定此种关系的根本。委托人结束委托---代理契约的权力。其它,不再多言。

如果说,现有的体制不能让“委托权”落实,买卖官权更不可能让其落实。如果说,专制导致委托权落空。官权买卖比专制更能导致和强化这一结果。因为,我很难相信,买官者买官是为了实现民众的委托权,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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