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此贴,在于蓝田斑竹的如下说法好像无论怎么解释都成为解释的屏障似的“如果你认为我侵犯了你的产权,你可以将我的官权再买回去……”。仍没什么有价值的想法,只是想到另一个问题:
民主政治的选举中,每个选民,无论其天赋资质、政治经验、经济能力、知识水平等等如何,都只有一张选票。这种方式意味着,稀里糊涂的选民和理性明智的选民在决策权上无差别(希特勒当选不知道是否与此有关,大家都懒得弄清楚他究竟要做什么,呵呵)。在市场领域里,选票是“炒票”,每个人没有数量限制(只要财力足够,也未必单纯是财力问题,市场选择是连续的,多次购买可以替代财力不足),每个人上述各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选票数量”体现,“少数人”也可以借辞来解决自己处于“少数”的问题,明知理性的行事动机增强。单纯从上述的角度来考虑,后一种选举方式选出“有效率”的组织或人的概率显然大于前一种。那么,为什么不在政治领域采用后一种选举方式?
个人认为: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市场领域,自由竞争的实现都需要取消或降低人为壁垒。“炒票”作为选票,虽然成为壁垒,但一个社会里可以存在很多厂商,以满足不同成员的偏好,选举方式所形成的壁垒对竞争的影响因此而解决了。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在很多执政政府吗?
市场领域可以“多元化”,使得a类选民投再多的选票也不能让b偏好的厂商出局,竞争不会因选票壁垒而弱化,a选错的责任也就无需b来完全承担;政治领域“单一化”局面,选举壁垒如果存在,则a可以让b偏好的政府出局,竞争会因为选票壁垒而弱化,b也就需要承担a选错的责任。
买卖官权是否也是因为如此呢,由于卖官者和买官者之间的交易契约,会使的“规定产权使用条款”这项权限的使用趋向“单一偏好”,而降低政治领域内部的竞争,使其运行效率降低。政府同意卖官,往往是基于财政压力,也就意味着收入可观,往往在不得已时使用,只能是因为其牵涉到政治领域自身的运行效率吧?虽然可以多设职位,使得买官者来自不同的“卖方”,从而保证内部竞争的存在,但过多的职位必然又会带来财政负荷。
我还是偏好从“非交易”方去考虑官权买卖。单纯从交易双方考虑,总觉得很难找到答案。自愿互利的交易都是有效率的,可为什么类似器官买卖、毒品买卖等交易一直被争议,始终不能或很难得到合法认同呢?无疑是因为其牵涉了交易外的问题。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