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蓝田日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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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官为什么不能买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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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11-3 00:00:00

法官算不算“官”?法官如果由出钱最多的人担任,会有怎样的结果?

“官”需不需要讨论“称职”的问题?出钱最多的人当官,其中是否还存在“称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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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3 00:58:00

关于自愿互利,是我理解错误。一旦给定“自愿互利”的前缀,其必然具备了实现前提。买官者应该是“自愿”的,因为他的确可以退出。尽管,他的确不能和卖者讨价还价,但这个过程由买者之间的竞争替代了。如同拍卖。

官权买卖实际上是多方交易。“事实权”中的收入源是“民”,或是其他的“官”,他们的利益是官权交易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他们不能从交易中获利。他们是交易的净损失者。

这好像就是外部性的含义,呵呵。只能是说,主动交易者和被动交易者都清楚的知道谁在支付成本,谁在获取利益。就此打住了。继续下去的话,就不会再有什么像样的想法了。呵呵。其实,最直接和简单的答案和反应就是: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正如sungmoo斑竹说的称职与否。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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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3 20:49:00

对这个官能不能买卖的问题,我到现在仍没有有说服力的判断和解释。

我看,把我们所谓的官定义为政府范围内或国有企业范围内的官,以和民营企业里的企业家、管理者相区别。为什么要官,与为什么要有政府,这两个问题,我认为是一样的。按科斯的看法,如果把政府看作一家大企业,那么,为什么要有官,为什么要有政府,就同为什么要有市场里的企业是同样的道理,或者按张五常的说法,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外一种合约,那到底是哪两种合约的互相代替呢?我认为,李俊慧的解释最清楚(对了,各位有她解读经济解释的书吗?有的话,说明一下怎么买),那是以只有收入条款的合约被有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的合约所代替,收入条款与定价安排相联系,与度量成本相对应,使用条款与管理相对应,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相对应,与市场里只有商品产权的收入条款不同,产权的使用条款往往不是相互自愿的行为,比如,我们单位领导,叫我到一部门,而不到二部门,那不是价格机制的作用,而是有形之手的作用了。这个思路看,官的产权(权利)往往不是规定产权收入条款的,而是规定产权使用条款的,不是自愿的互动行为,非自愿的互动行为,当然不能用价格机制,不能用买卖的形式进行交易了,政治为什么不能与价格机制一样,政治为什么往往带有强权,而不是自愿基础上的互动行为,是同样的道理。

唉,看样子,我还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希望同仁们深入交流把问题给搞清楚了。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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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_ 发表于 2006-11-3 22:07:00

官位可以买卖,但是价格定的太低了。从前朝买卖官位的史实记载中可以看到低价出售官位的失败。官位的价格应该有政府来定,但其中有个前提,政府不能为少数人所控制,也就是说出售官位所得能真正的归国库所有,而不至于因为官员可以中饱私囊来作为游说者动摇官位的价格。

可惜,现在还没有那样的政府,虽然不可否认世界上有那么几个人买的起官位。所以,换句话说,这个交易很难实现。

相信自己的判断,遵守自己的原则,参考别人的意见,吸收观点的精华,期盼有共同话题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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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KINGKONG 发表于 2006-11-3 23:33:00
官如果可以买卖的话,那就象普通的商品一样,商品要么是能够对消费者有用,要么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官明显是后者,那样做官还谈什么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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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4 02:13:00

关注此贴,在于蓝田斑竹的如下说法好像无论怎么解释都成为解释的屏障似的“如果你认为我侵犯了你的产权,你可以将我的官权再买回去……”。仍没什么有价值的想法,只是想到另一个问题:

民主政治的选举中,每个选民,无论其天赋资质、政治经验、经济能力、知识水平等等如何,都只有一张选票。这种方式意味着,稀里糊涂的选民和理性明智的选民在决策权上无差别(希特勒当选不知道是否与此有关,大家都懒得弄清楚他究竟要做什么,呵呵)。在市场领域里,选票是“炒票”,每个人没有数量限制(只要财力足够,也未必单纯是财力问题,市场选择是连续的,多次购买可以替代财力不足),每个人上述各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选票数量”体现,“少数人”也可以借辞来解决自己处于“少数”的问题,明知理性的行事动机增强。单纯从上述的角度来考虑,后一种选举方式选出“有效率”的组织或人的概率显然大于前一种。那么,为什么不在政治领域采用后一种选举方式?

个人认为: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市场领域,自由竞争的实现都需要取消或降低人为壁垒。“炒票”作为选票,虽然成为壁垒,但一个社会里可以存在很多厂商,以满足不同成员的偏好,选举方式所形成的壁垒对竞争的影响因此而解决了。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在很多执政政府吗?

市场领域可以“多元化”,使得a类选民投再多的选票也不能让b偏好的厂商出局,竞争不会因选票壁垒而弱化,a选错的责任也就无需b来完全承担;政治领域“单一化”局面,选举壁垒如果存在,则a可以让b偏好的政府出局,竞争会因为选票壁垒而弱化,b也就需要承担a选错的责任。

买卖官权是否也是因为如此呢,由于卖官者和买官者之间的交易契约,会使的“规定产权使用条款”这项权限的使用趋向“单一偏好”,而降低政治领域内部的竞争,使其运行效率降低。政府同意卖官,往往是基于财政压力,也就意味着收入可观,往往在不得已时使用,只能是因为其牵涉到政治领域自身的运行效率吧?虽然可以多设职位,使得买官者来自不同的“卖方”,从而保证内部竞争的存在,但过多的职位必然又会带来财政负荷。

我还是偏好从“非交易”方去考虑官权买卖。单纯从交易双方考虑,总觉得很难找到答案。自愿互利的交易都是有效率的,可为什么类似器官买卖、毒品买卖等交易一直被争议,始终不能或很难得到合法认同呢?无疑是因为其牵涉了交易外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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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4 10:12:00
我在33楼的看法是,"官"这一商品的买卖,从合约角度看,涉及到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而使用条款往往涉及强制,与自愿交易的宗旨不相符,所以,官往往不能自由买卖,看看有没有道理。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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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4 12:03:00

可是,如果交易发生在不同部门之间,我的意思是说,一个非政治领域的人,向政治领域的人买官,或者一个税务系统的人,向银行系统买官,有谁被强制了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4 12:11: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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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6-11-4 12:31:00

如果你把政府这个国有企业的范围扩大一点,把凡是不直接是民营企业的部门,比如税务、银行、法官、军队长官等等这些官,都看作政府这一家大企业的一个部门,那么,科斯的企业理论就是适合的,官的买卖就是一个非自愿交易的过程。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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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11-4 12:55:00

是否可以理解为,因为政治领域的活动其关联性强于市场领域,所以,即使看似独立的部门,也存在产权合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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