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王铁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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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讨论] 关于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的比较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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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麟 发表于 2006-11-10 10:27:00

大家把话题扯远了.

如果不同性质(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相互间不能进行比较,那么同样的道理,不同性质(表现形式)的劳动之间,也不能进行相互比较.

既然不同性质的劳动可以化为同一的"单纯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那么为什么不能将人的各种不同性质的需求,同样化为:同一的"单纯人的精神的和生理的需求"呢?

在满足同一的"单纯人的精神和生理的需求"上,各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之间是完全相同的,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也正是这样比较的,虽然人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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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麟 发表于 2006-11-14 14:39:00
大家是不是已经同意了我的观点,怎么没有反应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4 14:40: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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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6-11-14 23:51:00
从脑科学看,不同种类的感觉快感对应于不同的脑的兴奋区域。不同的兴奋区域是不可以替代的。是否存在同一的更高级的兴奋域,似乎还没有看到有的证明。在此之前,只能认为不同种类的效用在总量上不可以比较。人们日常比较的是不同欲望的强度,这是效用的相对量不是绝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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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麟 发表于 2006-11-15 11:33:00
不管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能比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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