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把话题扯远了.
如果不同性质(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相互间不能进行比较,那么同样的道理,不同性质(表现形式)的劳动之间,也不能进行相互比较.
既然不同性质的劳动可以化为同一的"单纯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那么为什么不能将人的各种不同性质的需求,同样化为:同一的"单纯人的精神的和生理的需求"呢?
在满足同一的"单纯人的精神和生理的需求"上,各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之间是完全相同的,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也正是这样比较的,虽然人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
楼主: 王铁麟
|
6572
23
[学科前沿] [讨论] 关于不同性质的使用价值的比较问题 |
| ||
| ||
jg-xs1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