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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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5)——商品交换遵循互利的比较利益原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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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4 15:23:16
历史上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的商品交换表达式5张床=1间屋(或者马克思的1夸特小麦=a担铁)的理解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绝对不是数学的等式!),试图要找出“预设”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那个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对于上述商品交换表达式的探讨,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不同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曾说,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否则)交往(交换)就不能形成。因而历来人们总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预设”成是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等同的“物”的交换背后肯定都事先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后人把“共同的东西”命名为价值)。它不但使得商品交换表达式两边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的量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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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5 15:30:30
马克思也是这样“预设”的,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他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在这里关注的也是交换中的“物”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人”,而且也是用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作这样的推断,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在这里没有进一步考察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进行商品交换的“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因为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看作是都获得了“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即不必把商品交换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它只是表明交换双方是平等的交换。关于“比较利益”请参阅:郑怡然: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郑怡然: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只是一种特例[J]。攀登,2007,(2)。149—152。),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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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6 15:42:59
作为商品的“物”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其所拥有的劳动的媒介、手段或工具。当然,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而不是商品内在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马克思还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3,124]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遗憾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包括马克思在内),流行的观点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并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什么是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并没有深入探讨他自己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差一步就达到真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研究者(也包括马克思在内)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即不是站在交换者的立场上)错误地提出问题,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这其实也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者常常挂在嘴上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问题(这里所指的是纯学术的立场、观点、方法,与政治无关)。在后续的文章中,阅者会看到,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提问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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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7 15:21:49
马克思在许多地方又很正确地不是把商品价值看作是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于商品内部、为商品本身所固有的实体,而是认为商品价值只是存在于社会联系(商品交换)中,而且是可变化的。诸如马克思就说过:“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马克思还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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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8 14:32:29
马克思还特别强调商品价值它所表现的是现在时的经济范畴,是现在生产某种商品的一定量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所拥有的各种形式的劳动的社会关系。诸如马克思明确说过:“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6(上),78]“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量计量的。”[23,236]马克思所说的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就是例子。总之,商品交换对于交换的当事者来说不必存在什么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或者什么“等价交换”!只要是平等的交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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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29 14:56:51
马克思的交换双方当事人意志应该是指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意志,而交换双方当事人能得到的利益大小则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所决定的,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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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30 14:59:57
人类生来就有诸多的客观需要。人们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一般可以归结为四种方式:直接取之天然物品(后来天然物品出现了所有权问题;此外,即使是上帝提供的公共的天然产品,也不会自动投入你的怀抱)、自己劳动的产品、不劳而获的物品(实质上只是人类劳动产品的转移,其中有合法的诸如馈赠等与非法的依靠各种权力、暴力掠夺以及坑蒙拐骗等等得到的)和通过交换所得的物品(只有所有权明确的物品和劳动产品或劳务才能用于交换)。那些被主体用作交换手段的所有权明确的物品,显然一般只能来源于上述四种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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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31 15:19:34
劳动实际上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的目的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所以人类对生产所需要的物质产品这种活动始终有节约或提高效率的动机。由于各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和自然资源都是不同的,在人类进行生产过程中,出于对效益的追求与思考,逐步悟出分工与交换的优越性:斯密在经济理论中曾揭示和论证了分工能最大提高劳动生产力的观点;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则说明了基于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的客观现实,人们进行分工与交换可以为交换的双方以及全社会节约劳动与自然资源。因此,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一个扬长避短,优化配置生产力资源的互利行为。已经用于交换的商品比没有用于交换的产品能够为交换的双方和全社会带来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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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6-1 13:29:36
在人类初期日常需要的有限的简单物品中,就人类的劳动能力来说,完全可以由自己生产来满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什么后来要通过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来获得对某些物品的满足?如果商品交换的原则仅仅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并没有得到什么额外的好处,何必多此一举?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需要的物品?交换是否会给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在文明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各个劳动者的各种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即有差别的,在这种多样化的劳动条件约束下(这是更符合现实的劳动状况)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就都有可能得到好处。因此,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产生的深层动力是源于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代价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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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6-2 15:22:42
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之所以研究它,因为它是交换价值从而是价值的承担者。没有社会属性的使用价值(仍然可以有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价值也就失去了载体,也就不存在价值(价值是社会属性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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