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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经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商品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所定义的对象应该是同一个事物,即商品价值指的是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社会属性的有用性。这种共同东西的量就是一种能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只是不同的经济理论对这种同一对象事物本身的性质和量度有不同的说明,从而对商品价值的定义也不同。在现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认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而商品价值则是在生产领域中、在生产“商品”时就已由出发点的个人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即商品一经生产出来,其价值也就确定了而不管它是否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市场上,在交换领域中商品就按照等价(价值量相等,进而是劳动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至于商品在市场上实际上按什么比例(价格)进行交换,那是属于商品价值的实现问题而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决定)无关。人们把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这一原理统称为价值规律。其实,上述商品价值“创造”(决定)在前,商品按照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在后的认识,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某种“物”或物的属性,是形而上学的静止的先验的倒果为因的错误认识,这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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