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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没有划分东中西部及经济区的国家标准。其他相关划分情况如下:
1.西部地区包括的省级行政区共12个,分别是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
2.中部地区有8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3.东部地区包括的11个省级行政区没变,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
长三角经济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8个城市和浙江省6个城市,共计15个城市,以后又有浙江台州市加入了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即所谓的“15+1”。以沪杭、沪宁高速公路以及多条铁路为纽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至1996年共召开五次会议。
2010年3月2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举行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次市长联席会议上,合肥、盐城、马鞍山、金华、淮安、衢州等6个城市正式成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此次扩容后,协调会成员城市达22个。
“珠三角”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九十年代初,九十年代后期,在“(小)珠三角”的基础上出现了“大珠三角”的概念。2003年,又提出来了“泛珠三角”的概念。至此,“珠三角”实际上涵括了“小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三个不同层面既相互区分又紧密关联的概念。
(一)“小珠三角”
“珠三角”概念首次正式提出是1994年10月8日,广东省委在七届三次全会上提出建设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三角”最初由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7个城市及惠州、清远、肇庆三市的一部分组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广东珠三角。后来,“珠三角”范围调整扩大为由珠江沿岸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9个城市组成的区域,这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珠三角”或“小珠三角”。“小珠三角”面积为24437平方公里,不到广东省国土面积的14%,人口4283万人,占广东省人口的61%。2003年“小珠三角”GDP总值达11450.9亿元(1383.5亿美元),占全国GDP的10%。
(二)“大珠三角”
“大珠三角”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指“小珠三角”和港澳,另一是指粤港澳。目前通常所说的“大珠三角”就是指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构成的区域。“大珠三角”面积18.1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8679万,2003年GDP总值3287亿美元。以经济规模论,“大珠三角”相当于长三角的1.2倍。
(三)“泛珠三角”
“泛珠三角”包括珠江流域地域相邻、经贸关系密切的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泛珠三角”面积200.6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45698万,GDP总值52605.7亿元(6356亿美元)。其中,9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人口占全国的34.8%,GDP总值占全国的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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