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假象,即企业间的竞争可以让消费者获利。但这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俗话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要想在鹬蚌争斗中获得好处,必须是第三方。消费者可以做第三方吗?不能,因为消费者与生产者,实际是人的两种属性,消费者还是公司的职员。很显然,公司激烈竞争,压低公司利润,虽然降低了产品价格,但职员的薪水也因为竞争压低了利润而不能得到提高。所有的消费者各自从属与各自的公司,而各个公司都在相互竞争之中。那么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消费者获利了。
格兰仕和格力空调角力,竞相杀价,TCL等领域的员工——消费者感到自己在获利,但全然忘了自己也在于康佳等电视公司的竞争之中,自己的薪水正受到竞争压价的影响。所有市场竞争下的公司尽皆如此。到头来,谁也没在竞争杀价中得到好处。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优胜者是少数,大多数是要被挤垮的。一将功成万骨枯,伴随着一个公司的成功,员工待遇的提高的是九十九家公司的处于劣势或者破产,员工待遇的降低。那么那家成功公司的产品价格低廉,并不是这九十九家劣势企业员工的好处,而是其竞争优势直接压制了这些员工的薪水待遇的提高。公司以精简为务,苹果员工不多,但作为市场优胜者,可以薪资百万,而其他处于劣势的企业加起来员工很多,却都要承受竞争带来的危害,意思就是说,企业竞争带来的不是消费者的好处,而是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待遇的降低。
竞争对消费者的好处是假象,这反映的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消费者不是利益分配的主体,主体是公司的员工,能获利的是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的员工,受损失的是居于劣势地位的企业的员工。消费者基本可以分为这两大群体,普遍的获利是不存在的,将少数人的获利当做普遍的获利,仅仅依据的是竞争带来价格降低的直观印象,无疑是极为浅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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