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yiping
4689 11

[微观经济学教材] 微观经济学中主流教材关于需求的论述和证明均错误,本文进行了分析,重新定义和论证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小学生

5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9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1 点
热心指数
1 点
信用等级
1 点
经验
64 点
帖子
10
精华
0
在线时间
1 小时
注册时间
2011-9-29
最后登录
2011-12-20

楼主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2:32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需求的定义与需求公理

摘要: 本文认真研究了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经济学教材对需求的定义,指出这些定义互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为此本文提出了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在此判据下,由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教材所定义或描述的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为此,本文对需求重新进行严格的定义,并分析本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经济学教材对需求定义的异同。在本文对需求的定义下,需求定律成为公理。吉芬商品的需求曲线同样向右下倾斜。

关键词:需求、需求定律、公理、消费者行为理论、吉芬商品

一、什么是需求

需求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远在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人们为生存而劳作时,就是在为自身的需求而劳作。这个概念古老到无法追溯文献出处,并已经到了几乎是约定俗成而无需严格定义的程度。

需求的概念又是经济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供给与需求的学科。严谨的科学研究要求对每一个出现在研究中的概念给出明晰的定义。遗憾的是,也许需求这个概念太古老,太直白,太容易理解,以至于在主流文献和教材中,不仅找不到对需求的统一的严格定义,甚至出现彼此矛盾的描述或定义。需求定义的混乱导致的恶果是对需求定律的理解和证明也出现混乱。

对主流经济学家而言,唯一共同接受的需求概念的定义可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对需求的定义,几乎所有的主流教材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和该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承认该理论对需求定律的证明。一个例外是张五常先生,他在《科学谈需求》[1]著作中,虽然也接受该理论,但认为需求定律是公理,没有必要从效用概念出发去证明需求定律。遗憾的是五常先生对需求的定义本身是错误的,他对吉芬商品这一似乎违反需求定律的反例采取了视而不见和几乎是完全否定其存在的观点。因此非常有必要认真研究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

消费者行为理论中的部分约束条件是:

1、其他商品价格不变;

2、个人绝对可支配收入不变;

3、由于货币无效用或其他原因,消费者必须将全部可支配收入在一次性消费中换成一组商品;

4、只研究正常商品,即个人消费量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的商品。

约束条件4其实是约束了研究对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中,假设消费者对商品的偏好是与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无关的纯主观偏好,而正常商品恰恰定义为与个人可支配收入和商品价格有关的偏好商品,两者是矛盾的。因此,本质上消费者行为理论不能研究正常商品。从逻辑上分析,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假设条件来研究正常商品和非正常商品已经违反了理论体系假定条件的相容性原则。约束条件3并不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前提假设,而是在该理论假设条件下的必然逻辑推理结论:在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中,为获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值,必然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如果此预算不是消费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就没有理由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而一旦不能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所谓的效用最大化也就不可能完成。因此,表面上可能是全部可支配收入的部分预算约束,就符合逻辑地变化约束条件3。有学者认为,约束条件3并不意味着货币无效用,而是因为在一次消费中所用预算货币只占消费者可支配货币的很少比例,因此对货币的边际偏好没有太大影响而可视为常数,但新增商品边际偏好大,因此应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解释过于牵强:比如,当正常商品未降价时,消费者欲购买的商品量的边际偏好消费应等于视为常数的货币偏好。由于偏好与价格无关,也与收入无关,正常商品降价后根本不应该再增加商品的消费量,否则或者是正常商品未降价之前的边际偏好大于对货币的偏好,这意味着对该组商品的购买预算不足,或者正常商品降价之前的消费者边际偏好与货币偏好相等,该商品降价后也不可能再用货币多换商品,但这与正常商品的定义矛盾。更何况,我们认为消费者行为理论本质上是要求将所有可支配在一次性消费者换成一组商品,这意味着只有假定货币无效用。注意到局限条件3限制了该理论只能研究一次性消费行为,同时,一次性消费行为只能发生一次性实际消费量,消费者行为理论实际上将一次性想买能买但实际上永远不会消费的量和实际消费量都定义为需求。这就构成需求的两种定义。其中想买能买但实际永远不会购买的需求是指在正常商品未降价前,依据消费者行为理论应消费的量。由于在真实消费行为发生时正常商品已经降价,而可支配收入又要这次真实消费行为中全部转化为一组商品,因此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想买能买的需求就永远不可能真实发生。如果该正常商品以后又将价格恢复至未降价前的水平,而消费者又有新的可支配收入,在上次消费行为中想买能买但并没有真实购买的需求完全有可能成为后面消费行为的真实购买量,但这已改变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第3个局限条件。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下,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想买能买的需求量永远不会成为实际购买的需求。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两个定义,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想买能买而没有买的需求永远不会成为实际购买的需求。

要强调的是,消费者行为理论不仅给出了需求的两种定义,该理论对正常商品需求定律的证明也是错误的。之所以证明出现错误,是因为正常商品在理论约束条件下,其定义与需求定律是等价命题。其证明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而在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可变的正常市场环境下,按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正常商品的需求曲线不一定向右下倾斜,其按消费者行为理论定义需求的需求定律并不成立[2]。

有意思的是,几乎所有的主流经济学教材在承认并采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同时,对需求的概念进行了有别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修正。修正最少的可能是保罗.萨缪尔森。这位杰出的经济学家曾声称:“如果我能为一个国家编写经济学教材,我就不会在乎是谁为它定法律,又是谁为它起草条约。”并不断再版了十八版经济学教材。就在萨缪尔森出版的十八版《微观经济学》[3]第三章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中,开章明义是介绍供给和需求的概念。遗憾的是萨缪尔森并没有给出逻辑上什么是需求的定义,而是给了一个假想的社会在不同价格下对玉米片的所谓需求表,同时将表上数据画了一条所谓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并对需求定律表述为:当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时(同时保持其他条件不变),购买者便会趋向于购买更少的数量。同理,当价格下降,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量会增加。由于萨缪尔森并没有直接给出需求的定义,我们只能猜测其定义:1、将一年内某价格下的玉米片真实发生的消费量定义为需求量,否定想买能买但没有真实消费的量也是需求量的概念。2、萨缪尔森尽管强调其他条件不变,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相比,萨缪尔森取消了第3个局限条件:年复一年的购买玉米片,必然有新增的可支配收入。3、萨缪尔森对需求的定义引进了时间的局限条件: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区间相等。在本例中,价格保持不变的时间区间为一年。本文为行文方便,将此局限条件称为价格关于时间的均衡性条件。消费者行为理论讨论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显然不会有时间性约束。这一约束只会发生在取消第3局限条件之后。很明显,萨缪尔森尽管和消费者行为理论一样强调所谓其他条件不变,但他关于需求的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并不相同。尤其严重的是,如果取消了第3局限条件,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需求定律。换句话说,消费者行为理论根本没有证明萨缪尔森举例的需求定律成立。要说明的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个人需求曲线,而社会需求曲线是对个人需求曲线的加总。萨缪尔森直接给出的是社会需求曲线,由于萨缪尔森给出社会需求曲线时改变了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前提条件,该需求曲线不能视同为消费者行为理论中个人需求曲线的加总。

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和罗宾.维尔斯撰写的《微观经济学》[4]教材中,给出描述需求定律的商品例子是曲棍球比赛门票。克鲁格曼完全不提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其他条件不变的局限条件,也不提价格关于时间的均衡性局限条件,并直接给出了需求和需求量的定义:“需求表表示的是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在不同价格上愿意购买的数量。”“需求曲线是对需求表所做的形象呈示。”“需求数量是在某个特定价格上消费者实际愿意购买的量。”又是实际购买量,又是愿意购买量: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成为实际愿意购买量,我们已经无法分辨想买能买但实际不买和实际购买量哪个是需求量。

仔细分析一下克鲁格曼所举的关于需求的例子,其实这是一个一次消费的例子。1999年4月的那个夜晚,韦恩.葛瑞兹基的告别赛门票是历史不可能重演的唯一门票。作为一次性消费的特征,当然用不上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这一点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本例呈示的是社会对一次性消费的需求情况,它与消费者对门票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即保留价格)有关,与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局限条件无关:不论1999年4月消费者个人收入和其他商品价格是否变化,至少在消费者购买门票的那个晚上,由于消费的时间极端,都可以认为在消费时间区间内约束条件3成立;与门票是否是正常商品无关:如果门票降价,接受此价格的消费者增多,购票的竞争性变强,从客观上讲,原可以高价获得此票的消费者,虽然由于票价下降导致个人相对收入增加,但获得此票的概率反而变小。从主观愿望看,如果不考虑赠与因素,不论票价下降多少,都没有理由多买票。由此可见此门票并不是正常商品,至少不一定是正常商品。克鲁格曼关于需求的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有根本的区别。

如果说克鲁格曼所举的关于需求的例子暗含了保留价格的概念,哈尔.范里安在他所著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5]的著作中则明确地提出保留价格的概念。范里安举的例子是房屋租赁的例子:接受高保留价格的消费者租赁城内的房子,接受低保留价格的消费者租住在外城区,并提出:将特定价格与接受该价格的人数联系起来的曲线就是需求曲线。不难看出,范氏关于需求量的定义不是消费者实际消费或想消费能消费但实际上并不消费的商品量,而是接受特定商品价格的消费人数。

表面上克鲁格曼和范里安对需求量的定义不一致,但实际上克鲁格曼所定义的需求量也是特定价格上愿意买票的人数,并不加说明地将人数改为购票数,即将接受特定价格的消费人数不加说明地改为商品消费量。这一改变过程隐含一个假定:每个消费者够买票的数量相同。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如果限定一个家庭仅租一套房子,范里安也完全可以完成从特定价格接受人数向实际消费者的商品数的过渡。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 经济学 消费者行为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 关键词 分析 市场经济 科学研究 经济学

已有 1 人评分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南风凡人 + 1 + 1 + 1 精彩帖子

总评分: 学术水平 + 1  热心指数 + 1  信用等级 + 1   查看全部评分

沙发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5:57
和上述经济学教材直接给出社会需求曲线不同,曼昆在他撰写的第五版《经济学原理》[6]中给出了一个个人需求曲线的例子。在该例子中,消费者的姓名叫Catherine,他消费的商品是冰激凌蛋卷。并假定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为一个月,即用了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局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曼昆仅接受在一个月中特定价格下实际购买蛋卷量为个人需求量。比如当蛋卷涨价至三美元的那个月,该消费者一个蛋卷都没有买,曼昆就认为该消费者在三美元价上的需求量为零。如果承认想买能买的量是需求量,曼昆的这一结论就不成立。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当房租达500美元时无人租房,也认为此价上的需求量为零,这和曼昆的结论相同。其实在一个特定价位上无实际消费,可以有两个结论:1、需求量为零;2、消费者想买能买但没有买,如果承认这也是需求,则需求不为零。这两个结论谁对,只有消费者自己清楚,他人无法判断。严格地讲,一个经济学家只要在需求的定义中引进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甚至更一般的引进时间性局限条件,就必定要否认在此时间区间内想买能买但没有购买的消费量是此时间区间的需求量,否则会将其他时间区间发生的真实消费量当成本时间区间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需求量。如果真这样计算需求量,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因此,引进时间局限条件后,关于需求的定义就不可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消费量也是需求的定义。
迈克尔.帕金在他的第八版《微观经济学》教材[7]中对需求量的定义给出了另一种时间局限条件:“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是指消费者在某一既定时间内以特定的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这一定义和前述定义有三个不同点:1、需求量与既定时间关系;2、需求量不一定是既定时期的实际购买量,在既定期需求量可能大于供给量;3、该需求量在供应量允许的情况下一定会成为实际购买量。并认为需求曲线可以看成是支付意愿和能力曲线。
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由于一次性消费行为所费时间不长,在如此短的时间区间里假定其他商品价格不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是比较合理的,但帕金讨论的是—既定时期以特定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由于既定时间不确定,消费者行为理论第一和第二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满足,这意味着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帕金给出的需求定律。一般而言,凡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讨论需求问题,由于一定区间的不确定性,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成立。应指出的是,帕金在需求的定义上虽然也引进了时间约束条件,但该约束条件并不是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约束条件,在帕金的定义中,并不要求价格关于时间均衡。
通过上述综述,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微观经济学的主流教材,关于需求的定义都不统一,而且与这些教材认可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不相同。如果将一个需求定义下的需求曲线是否有可能向右上倾斜作为该定义是否正确的一个判据,本文将要证明上述关于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同时本文将要给出需求的严格定义,并证明在此定义下商品的需求曲线无条件向右下倾斜,需求定律将成为需求公理。

二、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
一个概念的定义只要符合逻辑规范,本身并没有正确或错误之分,但对同一个概念有各种不同定义时,就必须有一个判断正误的标准,至少也应统一规范定义,以确保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该名词时在定义上无歧义。我们认为可把在该定义下是否出现吉芬商品作为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的判据:即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由该定义确定的需求曲线并不总是向右下倾斜,就可认定本定义错误。正常的理论分析是从一个定义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证明某个结论成立。本文所谓的吉芬判据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假定需求定律是正确的。如果由一个需求的定义可推出需求定律的反例,即认为该定义错误。
困难在于,几乎没有经济学家认为需求定律是完全普适的,都认为需求定律存在反例,反例商品即吉芬商品。只不过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需求定律的反例非常罕见,需求定律差不多总是成立。因此,对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仅仅按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的要求指出由此定义出发可得到吉芬商品反例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在此定义下出现的吉芬商品并不罕见。否则,当我们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该定义下的需求定律有反例,并符合逻辑的宣称:要么需求定律错误,要么需求定义错误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会心微笑:你们的证明没错,经济学更没错,因为需求定律本身就非完全普适,本身就有反例。你们的证明正好证明了这一结论。
并非仅仅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定律的理论研究中有此颇具讽刺意味的怪圈,在经济学的其它理论研究中也有此怪圈:当某研究者用严谨的数理逻辑证明某理论存在反例时,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认为该研究否定了某理论。在他们看来差不多所有的经济学理论都不是完全决定论的理论。由于社会问题很复杂,经济学的理论只是大概如此,都会有反例存在。这些反例在经济学中不叫反例,而是叫做例外,这些例外是小概率事件,在忽略不计小概率事件的前提下该理论成立。我们认为经济学这一理论怪圈并不怪,实质上这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不断偷换概念诡辩的结果:因为这里的反例是逻辑上的反例,而不是现实世界的反例。一个理论既然已从现实世界中抽象为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应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如果在某一理论研究中对一结论给出逻辑上的反例,则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要保留此结论的某种正确性,理论工作者就必须给出该结论成立的条件,而反例则被此条件排除在外。绝不能把一个纯理论问题的错误偷换成现实世界有此反例,以该理论结论更符合现实为理由,来说明或证明这一逻辑上错误的理论比逻辑上正确的理论还正确,这无疑是诡辩。

藤椅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6:33
和上述经济学教材直接给出社会需求曲线不同,曼昆在他撰写的第五版《经济学原理》[6]中给出了一个个人需求曲线的例子。在该例子中,消费者的姓名叫Catherine,他消费的商品是冰激凌蛋卷。并假定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为一个月,即用了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局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曼昆仅接受在一个月中特定价格下实际购买蛋卷量为个人需求量。比如当蛋卷涨价至三美元的那个月,该消费者一个蛋卷都没有买,曼昆就认为该消费者在三美元价上的需求量为零。如果承认想买能买的量是需求量,曼昆的这一结论就不成立。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当房租达500美元时无人租房,也认为此价上的需求量为零,这和曼昆的结论相同。其实在一个特定价位上无实际消费,可以有两个结论:1、需求量为零;2、消费者想买能买但没有买,如果承认这也是需求,则需求不为零。这两个结论谁对,只有消费者自己清楚,他人无法判断。严格地讲,一个经济学家只要在需求的定义中引进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甚至更一般的引进时间性局限条件,就必定要否认在此时间区间内想买能买但没有购买的消费量是此时间区间的需求量,否则会将其他时间区间发生的真实消费量当成本时间区间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需求量。如果真这样计算需求量,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因此,引进时间局限条件后,关于需求的定义就不可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消费量也是需求的定义。
迈克尔.帕金在他的第八版《微观经济学》教材[7]中对需求量的定义给出了另一种时间局限条件:“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是指消费者在某一既定时间内以特定的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这一定义和前述定义有三个不同点:1、需求量与既定时间关系;2、需求量不一定是既定时期的实际购买量,在既定期需求量可能大于供给量;3、该需求量在供应量允许的情况下一定会成为实际购买量。并认为需求曲线可以看成是支付意愿和能力曲线。
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由于一次性消费行为所费时间不长,在如此短的时间区间里假定其他商品价格不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是比较合理的,但帕金讨论的是—既定时期以特定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由于既定时间不确定,消费者行为理论第一和第二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满足,这意味着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帕金给出的需求定律。一般而言,凡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讨论需求问题,由于一定区间的不确定性,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成立。应指出的是,帕金在需求的定义上虽然也引进了时间约束条件,但该约束条件并不是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约束条件,在帕金的定义中,并不要求价格关于时间均衡。
通过上述综述,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微观经济学的主流教材,关于需求的定义都不统一,而且与这些教材认可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不相同。如果将一个需求定义下的需求曲线是否有可能向右上倾斜作为该定义是否正确的一个判据,本文将要证明上述关于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同时本文将要给出需求的严格定义,并证明在此定义下商品的需求曲线无条件向右下倾斜,需求定律将成为需求公理。

二、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
一个概念的定义只要符合逻辑规范,本身并没有正确或错误之分,但对同一个概念有各种不同定义时,就必须有一个判断正误的标准,至少也应统一规范定义,以确保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该名词时在定义上无歧义。我们认为可把在该定义下是否出现吉芬商品作为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的判据:即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由该定义确定的需求曲线并不总是向右下倾斜,就可认定本定义错误。正常的理论分析是从一个定义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证明某个结论成立。本文所谓的吉芬判据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假定需求定律是正确的。如果由一个需求的定义可推出需求定律的反例,即认为该定义错误。
困难在于,几乎没有经济学家认为需求定律是完全普适的,都认为需求定律存在反例,反例商品即吉芬商品。只不过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需求定律的反例非常罕见,需求定律差不多总是成立。因此,对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仅仅按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的要求指出由此定义出发可得到吉芬商品反例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在此定义下出现的吉芬商品并不罕见。否则,当我们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该定义下的需求定律有反例,并符合逻辑的宣称:要么需求定律错误,要么需求定义错误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会心微笑:你们的证明没错,经济学更没错,因为需求定律本身就非完全普适,本身就有反例。你们的证明正好证明了这一结论。
并非仅仅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定律的理论研究中有此颇具讽刺意味的怪圈,在经济学的其它理论研究中也有此怪圈:当某研究者用严谨的数理逻辑证明某理论存在反例时,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认为该研究否定了某理论。在他们看来差不多所有的经济学理论都不是完全决定论的理论。由于社会问题很复杂,经济学的理论只是大概如此,都会有反例存在。这些反例在经济学中不叫反例,而是叫做例外,这些例外是小概率事件,在忽略不计小概率事件的前提下该理论成立。我们认为经济学这一理论怪圈并不怪,实质上这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不断偷换概念诡辩的结果:因为这里的反例是逻辑上的反例,而不是现实世界的反例。一个理论既然已从现实世界中抽象为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应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如果在某一理论研究中对一结论给出逻辑上的反例,则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要保留此结论的某种正确性,理论工作者就必须给出该结论成立的条件,而反例则被此条件排除在外。绝不能把一个纯理论问题的错误偷换成现实世界有此反例,以该理论结论更符合现实为理由,来说明或证明这一逻辑上错误的理论比逻辑上正确的理论还正确,这无疑是诡辩。

板凳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7:25
经济学上的另一个理论怪圈是不清楚作为一个纯理论的前提假设条件同时也是应用理论的局限条件,这也是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偷换概念的一个怪圈,而经济学中的实证研究则是由此怪圈产生的一个怪胎。
如果一个理论研究是一个纯粹的理论研究,其假设条件作为前提条件,只要其满足独立性、相容性和完备性的所谓内在一致性[8,9],该前提条件就确实无法质疑也无须质疑。从这些前提条件出发推出的理论结论,只要在推导的过程中不犯逻辑错误(包括不犯数学推导的错误),该理论结论就是在前提条件下正确的理论结论,这样的理论结论无须质疑,也用不着实证。由于这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没有和现实世界发生联系之前,也没有数据对理论进行实证。比如, 在数学研究中,已知条件下推导出的结果是视结果的重要性,分别称为习题、命题或定理,而对该命题的正确与否从不需要任何实证的判断。
但是,如果要将一个理论应用于现实世界,该理论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游戏,而是变为应用理论。应用理论的前提假设成为应用的局限条件,该局限条件必须接受现实世界的检验。或者换一个角度,理论的前提条件依然不容批判,但必须验证现实问题是否满足此前提条件。如果理论的前提条件与所研究的现实问题不一致,要么修改理论的前提条件而成为新的可指导该现实问题的理论,这意味着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必须接受现实世界的批判。要么认为该理论不能应用于所研究的现实问题,将该理论作为一个纯粹的理论或逻辑游戏而束之高阁,这意味着理论假设前提不容也无法需批判。经济学界常见的偷换概念的错误是,一方面把应用理论偷换成纯理论,认为理论的前提条件可以和现实问题可以不一致,也就是认为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不是应用问题的局限条件不容批判;另一方面又荒唐地用所谓实证来验证理论的结论是否与现实现象一致,从而判断理论的正确性。
实证方法的荒唐性在于,实证应当去实证现实问题是否与应用理论的局限条件一致。如果一致,不仅无须对理论结果进行实证。而且可以同理论指导和预测各种现实问题。如果不一致, 即使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理论结论与现实一致,这也只是一种巧合:一方面该实证根本证明不了理论正确,另一方面,由于应用理论局限条件与现实不符,该理论对这一现实结论也没有理论解释力。举一个例子说明实证的荒唐:我们假定上帝是万能和仁慈的,由他造的人就应无比精巧。我们通过实证发现人的结构确实非常精巧,这一实证还没有反例,但我们绝不可以下结论:实证证明精巧的人确实是万能的上帝制造的。出现这个荒谬结论的原因是,我们假定上帝是万能和仁慈的,而假定条件又不容批判。由此可见,弗里德曼倡导的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与现实是否相符并不重要,只要理论推出的结论与现实相符的方法论和经济学中的实证方法论是多么荒谬[10]。
应指出,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或局限条件只是对现实问题的抽象。这一抽象的特点是:1、必须抓住现实问题的主要特征。借用一句哲学的概念:理论的抽象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即要抓住问题的本质。我们所说的应用理论的前提假设要接受现实问题的批判是指这些局限条件要抓住现实问题的本质特征。—个优秀的理论工作者就是要善于在复杂的现实问题中用最少的假定条件而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2、既然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是对现实问题的抽象,这些假定条件就不可能完全和现实问题一致。不少经济学家以此为论据证明理论条件可以和现实不一致。其实理论工作的深入就是不断放宽局限条件,使得理论假设不仅在主要特征上与现实一致,而且逐步在次要特征上与现实一致。一般而言,最早抓住现实主要特征的理论称为原创性理论。这样的理论由于假设条件比较简单,数学分析或逻辑分析住往也会比较简单。原创理论的重要性在于抓住现实问题主要特征的伟大思想,原创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真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言,理论假设与现实无关,原创性理论就变得无足轻重。在原创假设条件中再增加一些条件进行的理论研究称为深化研究。深化研究的难度不在于思想,而是由于放宽了原创工作的局限条件,使得数学分析或逻辑分析变得困难,深化研究的成果毫无疑问比原创研究成果更接近现实。如果应用理论研究前提条件可以与现实不一致,则深化研究也就是一个多余的研究。
本文研究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公理,并不是系统研究方法论。之所以涉及到方法论,是为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涉及到方法论问题。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本文综述中各种需求定义的错误。

报纸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7:53
由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给出的需求的定义和对需求定律的证明被普遍接受,为了弄清该理论的错误,本文将对该理论进行深入分析:
一、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个消费者获得一笔可支配收入后立即去购买一组偏好商品的行为。我们之所以强调是立即消费,是因为该理论的前提假设之一是货币没有效用,因此在一次消费中消费者要将全部可支配收入换成一组商品。在此假定条件下,一个消费者不可能在得到一笔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先将可支配收入存放一段时间再消费。因为既然可以将整笔可支配收入存放一段完全不确定的时间,当然也可以存放部分可支配收入,这与货币无效用的理论假设矛盾。在立即消费的假定下,再假定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它商品价格不变无疑有其合理性:因为立即消费持续时间很短,即使在一般的高通胀期,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瞬间,商品价格也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同时排除消费者在消费时拾到一笔钱据为已有或个人可支配收入被偷这种小概率事件外,个人可支配收入也不可能发生变化。
二、消费者行为理论在研究一次立即消费的行为的情况又出乎意料地假定一个正常商品在消费的瞬间突然降价,这一假定明显与立即消费假设矛盾,至少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一个理论假定只抽象几乎难以发生的现象作为局限条件,该理论至少不具有普适性。我们假定正常商品的降价是瞬间发生的,是因为如果假定正常商品降价已持续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就无法保证该正常商品降价持续期间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能够保持不变,也无法想象消费者为什么还要去研究该商品未降价前的可能消费行为。
三、对这一小概率事件,如果像消费者行为理论那样,将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消费者想买能买但实际没买的量定义的量为需求,同时把正常商品降价后消费者想买能买并实际购买的量也定义为需求,则在此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局限条件下,需求定律根本用不着消费者行为理论利用效用函数的证明,其结论已包含在局限条件之中:由于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所研究的正常商品降价会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再根据正常商品的定义,正常商品降价后的商品消费量比降价前的量必然增加。由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结论包含在假定中,我们可以证明该理论的假定和结论是等价命题,毫无疑问,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的证明是逻辑上完全无效的循环论证。
四、消费者行为理论在利用效用函数证明需求定律时用的是二商品模型,其中一个商品是所研究的正常商品,通常称为A商品,另一个商品代表除A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通常称为B商品。很明显,B商品包含非正常商品。在该理论框架下,正常商品降价必然导致对正常商品的需求增多和对非正常商品的需求减少,这意味着正常商品降价前后消费者的偏好发生变化。这—变化导致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循环论证时犯了两个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1,将一个与价格和收入无关的主观偏好偷换成与价格和收入有关的非纯主观偏好;2,将正常商品降价前后由不同偏好构成的不同的效用函数偷换成相同的效用函数。此外注意到消费者行为理论强调将基数偏好改序数偏好,但由偏好构成连续的效用函数时实际上又将序数偷换成基数,因此,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的循环论证从纯理论角度分析也是完全错误的。
五、消费者行为理论自已就证明吉芬商品存在,并认为非正常商品中的劣等品是吉芬商品,这意味着该理论本身就证明它对需求的定义是错误的。为了弥补此错误,该理论并不是引进新的局限条件排斥此反例,就像物理学中用物体运动速度远低于光速这一局限条件而保证牛顿力学仍然是正确理论一样,而是采用吉芬商品非常罕见这样模糊的提法而置之不理。其实在理论框架中出现反例和现实生活中此类反例是否很多是两个不同质的问题。一个纯理论结论如果出现理论框架下的逻辑反例,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一个纯理论研究以现实世界很复杂为理由而不遵循起码的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规则,该理论研究只能是诡辩。须知在真实世界中物体运动速度接近光速的事件也非常罕见,牛顿力学还是被此反例证伪。
为更有说服力的证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是错误,我们已证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吉芬商品均不罕见[11][12]。本文仅简述如下:1,所有的非正常商品都是吉芬商品。这一结论可直接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局限条件中得到:当非正常商品降价时,由于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这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根据非正常商品的定义,该商品需求减少。因此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只有非正常商品中的劣等品才是吉芬商品的结论是错误的。2,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绝对可支配收入都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正常商品降价导致相对收入增加,如果其他商品涨价或绝对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的负的收入效应大于正常商品降价导致正的收入效应,根据正常商品的定义,消费者对正常商品的消费量也应改少,这表明在真实市场中正常商品也可能是吉芬商品,这一结论不可能包含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之中。3,在该理论框架下,再加一个预期假设:该正常商品虽然已降了价,种种迹象表明,该价格并没有见底。理性的消费者不可能无条件地多消费此商品。这表明在价格尚未探底的预期下,该正常商品也完全有可能成为吉芬商品。在商品价格还可能继续下跌的预期下,消费者往往会持币观望,这也表明货币无效用的理论假设是多么不合理。4,从宏观层面看,通货膨胀和紧缩就是吉芬现象。比如,通货紧缩以宏观角度分析是指一篮子商品在加权平均意义上价格下降,从微观角度分析,至少有部分商品滞销,否则微观企业不可能对非滞销商品降价,而且在一篮子商品中,价量齐跌的吉芬商品数量在加权意义上还处于支配地位,否则也不可能出现通货紧缩现象。我们不能说通货膨胀和紧缩是一个罕见的现象,也就不能说吉芬商品是一个罕见的商品。

地板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38:37

六、误导大家认为吉芬商品是一罕见商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行为理论证明只有当非正常商品降价时,其收入效应为负,且收入效应绝对值大于替代效应时,该商品才是吉芬商品。并以此理论为依据,对可能的吉芬商品进行实证,结果发现很难存在吉芬商品。张五常先生甚至错误的认为,吉芬商品只存在逻辑中,在现实世界根本不可能出现[1]。其实,吉芬商品的这一判据来源于希克斯分解。由于这一分解只是一个理论分析的方法,由此方法定义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现实世界中根本没有数据支持,该理论判据无法用于实证,并且偷换了马歇尔意义下(或我们实证理解中)关于收入和替代效应的概念。事实上,当一个商品(不论是否是非正常商品)降价时,如果我们保持该商品消费量不变,和该商品未降价时购买同样商品量相比,消费者实际上少花了钱,对这部分少花的钱我们通常理解为正的收入效应,但希克斯分解将非正常商品降价时收入效用定义为负的收入效应。注意到马歇尔分析用土豆替代牛肉的替代效应的实质上是土豆增加了消费预算,牛肉减少了消费预算,我们一般性的定义:如果一个商品新增预算,则称该预算为正的替代效应,而减少的预算为负的替代效应。很明显所谓负的替代效应是指本商品被替代的效应。在此定义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一个商品降价并产生正的收入效应时,要维持原消费量不变,就必须减少对该商品的预算,减少的预算量要等于收入效应,即负的替代效应绝对值等于收入效应。如果此时还要减少该商品的消费量(从而构成价量齐跌的吉芬商品),减少的预算应大于收入效应。由此我们得到马歇尔意义下(或我们实证可得到数据意义下)价量齐跌吉芬商品的判据:替代效应为负,替代效应绝对值大于收入效应。这一判据正好与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偷换了收入和替代效应概念后所得结论完全相反。如果我们用希克斯吉芬判据作为理论判据,并以我们正常理解的收入和替代效应来获取实证数据,则任何吉芬商品都不可能存在。

本文用了较大篇幅仔细分析了消费行为理论对需求定义和需求定律证明的错误,下面将对综述中提到的各种需求的定义或需求曲线的例子,分两个层面证明其错误:一个层面是直接指出各文献所举例子中关于需求定义的错误。另一个层面是对这些例子中关于需求的共同特征进行严格的理论抽象,从理论上证明凡具有此抽象特征的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由此抽象特征定义的需求的概念导致所有商品都可能成为吉芬商品。并以此证明说明,复杂的经济现象是完全可以像数学、物理科学那样进行严格的理论抽象和理论研究。

第一层面,我们先分析萨缪尔森玉米片和曼昆冰淇淋蛋卷的例子。这两个关于需求曲线的例子有共性,而理论工作者在对万千变化的现实世界抽象出理论模型的基本要求是,找出所研究对象的共性(即主要特征),而忽略其个性的差异。这两个例子的共性是:都承认价格是时间的函数,但都假定价格关于时间是均衡的:即每一价格稳定的时间区间是相同的。在萨缪尔森玉米片的例子中,每一价格稳定不变的时间区间是一年,而曼昆所举的冰淇淋蛋卷例子中价格稳定的时间区间为一月。正是这一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假设条件往往与现实不符,一旦放弃此局限条件,萨缪尔森的玉米片和曼昆的蛋卷都有可能成为吉芬商品。以蛋卷为例,第一个月免费,C先生吃了十二个,第二月蛋卷不再免费,每个蛋卷价为50美分,C先生吃了十个,如果第三月蛋卷不涨价,C先生当然也应消费十个。如果把C先生在此时间节点上50美分消费的蛋卷总量和免费时消费的蛋卷总量画出需求曲线,该曲线必然向右上倾斜,这表明萨缪尔森和曼昆所举例子中采用的需求定义是错误的。


7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40:57
应当指出,如果引进新的局限条件,即仅研究单位时间内商品的需求曲线,则不论是萨缪尔森的玉米片还是曼昆的冰激凌蛋卷,其需求曲线都可以满足需求定律。这其实是引进新的局限条件而排斥掉反例,以牺牲理论的普适性而换取理论或定义的正确性。在需求定律普适的假定下,萨缪尔森和曼昆关于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
其次,我们分析格鲁格曼和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关于需求定义的错误。这两个例子的共同特征是,其商品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供应商之间并无明显的竞争,竞争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之间。这样的例子在市场经济中本身就不具有普遍性,这类商品的价格定价机制与拍卖定价机制类似:这里不仅存在价格歧视,而且由于没有供应商参加博弈,有的只是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而导致供应者从中渔利,此类需求曲线也放不进供需理论框架。在这类例子中,价高者得是其供应的基本原则,由此引进一个消费者对商品最高可接受价格(即保留价格)的概念和价格歧视的原则是一个很自然的选择。正如范里安所述,将价格和接受此价格的人数画成曲线,此曲线必向右下倾斜。
令人遗憾的是,由价格和接受此价格的人数构成的向右下倾斜的曲线并不是需求曲线,也不能无条件地将此曲线变为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范里安没有讨论在什么条件下可将价格与接受此价格人数构成的曲线变为需求曲线,格鲁格曼则直接将此曲线偷换成需求曲线。其实要将价格与接受此价格的人数曲线转换成向右下倾斜需求曲线的条件非常简单:假定每一个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量相同。但这一简单的条件并不一定满足,至少不是必然满足。以格鲁格曼所举例子为例,如果接受高价票的人比接受低价票的人购买更多的票赠与他人,此条件就被破坏。在范里安例子中,如果消费者以投资为目的,将好位置的部分或全部房子租下来并再租出去(在市场上俗称二房东),由价格和接受此价格人数构成的需求曲线。也不必然转化成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
最后,我们在第二层面上,从综述的各种关于需求的例子或定义中,包括在第一层面中没有分析的迈克尔.帕金给出的需求定义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再一般性的证明,凡是具有此特征的需求定义,都可以找到无穷吉芬商品反例,从而证明该需求定义错误。
仔细分析本文所引文献中关于需求的直接定义或者观察各位学者所举需求例子中隐含的需求的定义,不难发现这些定义中共同的特征是将一个价格下的消费量作为需求量。该消费量从消费行为区分,可以是已真实发生的消费量,也可以是想买能买但在某时间节点上还没有买的意愿消费量,甚至可以 是想买能买但最后永远没有买的伪意愿消费。该消费量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是一次性消费,也可以是在一给定时间区间内的消费,甚至是对时间积分后与时间无关的所谓静态或准静态消费总量。至于价格也可以是任意定义下的价格,唯一的约束是由此定义的价格和需求能形成一条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如果这一约束不成立,实际上已导致不满足此约束的需求定义错误。
在本文所抽象的关于需求的定义下,我们有下述定理
定理:如果将一个价格下的消费量定义为需求量,并能形成一条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则按同样的定义,可以构造无穷个吉芬商品曲线。
证明:在需求曲线上任取一点,称此点为0点,该点对应的价格和需求量分别为P(0)和Q(0)。再任意选取两个消费量Q(1)和Q(2),他们满足条件:1,Q(2)>Q(1);2,Q(1)+Q(2)≤Q(0);3,Q(1)和Q(2)在需求曲线上对应的价格分别是P(1)和P(2),且P(0)≥P(2)>P(1),在此条件下,不难看出:1,由P(1)和P(2)与Q(1)和Q(2)构成的需求曲线是吉芬商品需求曲线; 2,注意到Q(1)+Q(2) ≤Q(0),且P(2) ≤P(0),故此条吉芬商品曲线并没有违反在P(0)价格下只能出清Q(0)量的需求定律,但违反了需求量与价格负相关的需求定律的结论。出现这一矛盾结论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将一个价格下的消费量定义为需求量。注意到我们选取需求曲线上一点的任意性和P(1)和P(2),Q(1)和Q(2)在满足本证明约束条件下调整的无限可能性,在此需求定义下可构造无穷个吉芬反例。
应当指出,表面上出现本定理反例的原因是P(1)价太低,本质上是企业分批供应的量远小于需求曲线上P(0)价所对应的需求量。实际上如果我们约束P(1)不少于由供给需求理论确定的所谓均衡价格,此反例依然成立,只不过我们要求P(0)价不小于P(1),当然也高于均衡价。在现实世界,这样的吉芬反例不是必然发生,但如前所述,逻辑上的反例就足以否定本定理所定义的需求概念,不能把现实世界是否一定出现此类吉芬反例作为理论上逻辑反例不成立的论据。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反例是否会发生,取决于厂商和消费者的具体行为。我们在文献[12]中已指出存在三类吉芬商品:一类是吉芬当年观察到的吉芬商品,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有限,消费者不得不放弃一些高等品的消费,并用一些同质但低档的商品替代,使得即使低档品也涨价,其消费量反而增加。一类是偏好形成的吉芬商品,典型例子是苹果手机。庞大的先用为快的偏好消费群和厂家每批提供给市场的有限数量导致苹果手机价量齐涨;一类是由预期产生的吉芬商品,典型例子是金融风波前的美国房地产和股票,买涨不买跌是主要特征。这三类吉芬商品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但都具有价量正相关的吉芬商品特征。不难看出,不论是在第一层面已经分析过的萨缪尔森、格鲁克曼、范里安、曼昆给出的需求定义,还是在第一层面没有分析过的帕金和张五常先生给出的需求定义,这些定义均在第二层面分析和批判之列,都是错误的需求定义。由这些定义出发都可找到无穷个任意商品的吉芬商品逻辑反例,都会使需求定律的普适性受到挑战。

8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41:25
三、需求的定义与需求公理
根据上述分析,要得到一条无条件向在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必须对需求的概念重新予以定义。在定义中,我们不刻意区分需求和需求量的差别,我们认为所谓需求就是用量度量的需求。
需求的定义:一个消费者在一个价格下的需求是指,在给定时间区间中,消费者在由本价格和保留价格组成的闭区间里对该商品实际消费量的加总。
在需求的定义中和本文多处地方都出现了保留价格的概念。本文对保留价格的定义是消费者对某商品最高可接受价格,商品价格不高于消费者的保留价格是消费者消费该商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如果商品价格高于保留价格,该消费者肯定不消费该商品,但即便商品价格不高于保留价格该消费者也不一定消费该商品。主流经济学将保留价格定义为消费者消费的充分条件,本文对保留价格的定义与主流经济学对保留价格的定义有明显差异。
本文之所以改变主流经济学对保留价格的定义是因为在市场中,一个消费者即便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且商品的价格又不高于其保留价格,只要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量已足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者往往不会继续消费该商品,本文对保留价格的定义更符合客观实际。
比较一下本定义与主流经济学对需求定义的差异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首先,我们在由时间和价格构成的空间上比较几种定义的差异,消费者行为理论所定义的需求是一次消费行为中所形成的需求,该需求在价格与时间所构成的空间中是一个“点”的概念,可称为点需求。主流经济学通常所定义的需求是指在一个时间区间内,一个价格下消费量的总和。该需求在价格与时间所构成的空间中是一个“线”的概念,可称为线需求。本文所定义的一个价格的需求是指在一个时间区间内,消费者在保留价格和本价格所形成的闭区间内所形成的消费量总和,该需求在价格与时间所构成的空间是一个“面”的概念,可称为面需求。很明显,线需求包含了点需求,而面需求包含了线需求。
其次,我们从消费量分类出发比较几种需求定义的差异。在主流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我们将消费量分为三类:一类是在该时间区间内已经发生的消费量;一类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消费量;一类是想买能买但最后并没有发生的消费量。我们将这三类消费行为分别称为已消费行为,未来消费行为和伪消费行为。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在需求的定义上出现混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是否将这三类消费归为需求范畴的观点不一致。这不仅表现在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还表现在同一学者在同一著作中或文献中有完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将第一类消费者归于需求应无歧义,第二类消费是否是需求与需求定义中是否有时间约束有关。如果将需求定义为与时间无关的静态需求,这相当于对与时间有关的需求进行了时间积分,未来需求的概念已不存在,则第二类消费也应毫无歧义的归于需求的范畴,但这类需求无法定量,未来的消费量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变得不确定。对无穷远(或充分远)的过去和未来的需求量既无法确定,对经济问题的理论和现实研究也没有帮助。本文对需求的定义加上时间的约束,则凡是不在此时间区间内发生的未来消费,都不能归于此时间区间的需求。这个概念不难理解:考察的消费时间越长,社会中消费总量就越大是本概念的另一种表述。第三类消费,它与消费者想买不能买和不想买的内在因素也许还有差异,但在市场的外在表现完全相同,其共同特征是消费者永远没有实际消费,也不可能提供需求量的数据;从数学角度看,即使我们在时间轴上对(-∞,+∞)区间关于消费量积分,第三类消费量依然为零,这样的消费只能是伪消费,它必须排除在需求范畴之外。正是因为消费者行为理论,不仅错误地将第三类消费归于需求的范畴,而且直接将一次性第三类消费(注意:一次性消费是瞬态消费,而第三类消费是在时间坐标上根本没有立足点的消费,一次性第三类消费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组合的错误概念)定义为需求。如果不这样定义,作为研究一次性消费行为的理论根本给不出两个需求量,也就无法研究需求定律。
在日常生活中,需求概念的范畴非常广泛,如不加上一定的约束而泛泛讨论需求,会引发不少歧义,从而给科学研究带来困扰。首先需求可以定义为人们为维持自身生命而需要保证的基本物质需求。这些物质对人体生命是刚性需求。比如饥要进食,冷要加衣,渴要喝水,困要睡觉,病要用药等等,都是这样的刚性需求。这样定义的需求并不特指某一特定商品,甚至并不特指商品。也不与价格发生必然联系,当然也不一定会与需求定律发生关系,但在逻辑意义上,这显然是一种需求,我们可将之称为基本生理需求。基本生理需求和刚性需求并不是同义概念,高收入阶层同样也有刚性需求,在商品经济中可以将基本生理需求理解为最低层次的刚性需求。其次,如果消费者个人收入状况良好,消费者往往会提高基本生理需求的档次,吃更好的食物,穿更好的衣服,喝更干净的水等等。并且会随着收入的增加,产生有别于基本生理需求之外的形而上的需求,如看电影、听音乐、旅行、购买收藏品、奢侈品等等,我们称这类需求为偏好需求,偏好需求会有生理需求的因素,但肯定不全是生理需求。消费者行为理论将需求定义为想买能买的商品量,该定义研究的是一特定商品,消费者行为理论所定义的需求显然与基本生理需求或偏好需求并不是同一概念。与基本刚性需求和偏好需求的概念不同,需求定律中研究的需求是指社会或消费者对特定商品在各种价格下的需求,这种需求可能属于基本刚性需求范畴,也可能属于偏好需求范畴,二者必居其一,但显然需求定律中所定义的需求不可能与基本刚性需求或偏好需求划等号。本文所讨论的需求是指社会或个人消费者对特定商品在各种价格下和一定时间区间中的实际购买量。此需求的定义是对基本刚性需求和偏好需求对商品需求的抽象,由此定义得到的需求定律或需求公理是普适的,既揭示了用于基本刚性需求中的商品需求规律,也揭示了偏好需求中的商品需求规律。基于理论研究的需求概念不会等同于日常生活中对需求的理解。不加约束的使用需求这个概念在科学研究中非常不严肃。
当我们将消费者的日常需求划分为基本生理需求和偏好需求两类需求后,更容易发现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义的错误。消费者行为理论其实是把特定商品在某一价格下想买能买但实际上永远都不买的商品量和想买能买并实际购买量都认为是需求。消费者行为理论对这两种消费行为进行抽象,认为两者的共性是想买能买,并把想买能买定义为需求。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角度理解,这样的抽象并无错误,但在理解什么是想买,什么是能买时则出现了重大错误,这些错误包括但不限于:1,把想买抽象为纯主观偏好的无差异曲线或效应函数,无差异曲线或效应函数与价格和可支配收入无关,与人体生理需求无关。我们之所以得出无差异曲线或效应函数与价格和可支配收入无关的结论是因为当正常商品降价导致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时,消费者行为理论中的无差异曲线或效应函数并无变化。而且一旦假定无差异曲线或效用函数与价格或收入有关,则消费者行为理论从数学上无解。偏好与商品价格和可支配收入无关的假设明显与偏好需求矛盾,正是由于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们才有可能从刚性的基本需求向偏好需求过渡,并且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消费者偏好消费与刚性需求消费的权重将向偏好消费倾斜。我们之所以得出无差异曲线或效应函数与人体生理需求无关的结论,是因为人体生理需求是时间和环境的函数,相应的偏好随生理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在沙漠缺水的环境中,消费者对水和钻石的偏好绝不可能等同于正常环境下对水和钻石的偏好。由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瞬时”消费行为,在该理论框架下,假定无差异曲线或效用函数与生理需求无关和与时间无关并无太大的问题,但如果认为任何需求都是由纯主观的所谓偏好或效应函数决定的,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2,能买是指消费者对某价格下的商品存支付能力,加上能买的约束后,消费者的需求既不是单纯的基本的刚性需求,也不是单纯的偏好需求,而是受支付能力约束的基本刚性需求或偏好需求。但消费者行为理论错误地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的条件偷换成要将全部可支配收入在一次性消费活动中转化成一组受纯主观偏好约束的商品,而根本忽略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是否有支付能力的条件。消费者行为理论对支付能力的否定是认为商品无限可分,消费者并不需要购买一件完整的商品,只需要将全部可支配收入转换成一组商品,其中每一件商品都可以不完整。很明显,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假设条件并不是对消费者行为的正确抽象。
我们认为,对一特定商品,想买和能买确实是该商品需求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价格低于甚至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消费者可能想买,也可能不想买,但一旦想买肯定能买,问题是没有企业愿意以低于甚至远低于市场价格向消费者供应此产品。注意到需求定律讨论的是商品在各种可能价格条件下价格和消费者的需求量之间的关系,对确定的价格,想买能买确实是消费者需求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不确定的价格,理论研究无法用消费者是否想买能买作为需求的充分必要条件。从市场角度观察,我们认为还应加上“能买到”这个条件,才能完成对需求的定义。迈克尔.帕金[7]对需求量的定义中提到过“能买到”这个条件,他认为需求量不一定是既定时期的实际购买量,在既定期需求量可能大于供应量,一旦需求量大于供应量,一些主观需求量就会因为买不到而不能成为有效需求量,但迈克尔.帕金并没有把能买到作为需求定义的条件,而是只把想买能买作为需求的定义。因此,在给定的时间区间内,市场对某一商品给出的最低价格就构成需求定律所对应价格区间的下限;从消费者角度,由于讨论的是各种价格对需求量的关系,消费者无法对所有无穷个价格都去判断自己是否能买,他只能判断多高的价格他不能买。即只能确定对该商品的保留价格。当商品价格超过此保留价格时,消费者才能判断自己不能买,因此消费者的保留价格就构成在给定时间段内需求定律所对应价格区间的上限,其中保留价格反映了消费者想买能买的意愿,而价格则约束了消费者的需求意愿:低于此价格的需求在市场上无法实现。

9
Heyiping 发表于 2011-9-29 00:41:57
当我们理解了对一特定商品任意价格的需求量仅仅用想买能买来约束是不够的,还要加上“买得到”的约束,就不难理解本文所定义面需求概念的正确性。  设某消费者对某商品的保留价格为P(0),在给定时间区间内,市场有过两个该商品价格P(1)和P(2),这三个价格满足条件P(0)≥P(1)>P(2),该消费者在P(1)价上共购买了q(1)量商品,在P(2)价上共购买了q(2)量商品。根据想买能买的需求定义,对价格P(1),q(1)既是消费者在此价格上的购买量,同时也是此价格上的需求量。我们用大写字母Q表示需求量,则Q(1)=q(1),按本文的分析,对价格P(1)而言,q(2)不是它需求的一部分。在P(1)价上,消费者不可能用P(2)的价购买q(2)量的商品。对P(2)而言,q(2)和q(1)均是P(2)价下能买到,故都是需求量的一部分,即Q(2)=q(1)+q(2)>Q(1)=q(1)。因此,不论q(1)>q(2)(吉芬商品)还是q(1)=q(2),或者q(2)>q(1),该商品消费者需求曲线都无条件向右下倾斜。特别是,当q(2)=0时,消费者需求曲线是水平线,但至少不向右上倾斜。作为社会需求曲线,当价格降低时,一方面有一些接受低保留价格的消费人群入市,另一方面,并非所有接受高保留价格的消费者在商品降价后都完全不消费。不难看出,由本文所定义的需求量是价格的减函数,即需求定律无条件成立而成为公理。
需求公理:在本文关于需求的定义下,消费者个人需求曲线至少不会向右上倾斜,社会需求曲线无条件向右下倾斜。
讨论:
1、本文对需求的定义表面上与主流经济学的定义不同,但对给定的价格而言,两者并无差别,即将需求定义为想买能买的商品量。在怎样计算需求量上是本文和主流经济学发生重大分歧:主流经济学仅将本价格的消费量归于本价格的需求量,本文不反对将本价格下的消费量看成是本价格的需求量,但认为这只是本价格需求量的一部分。在此价格上观察消费者行为,此价格之上的所有消费量都是该消费者想买能买且能买得到的商品量,按照需求的定义,这部分消费量当然也应算成此价格的需求量。主流经济学之所以认为需求定律有所谓特例,一方面是他们忽略了q(1)也应是P(2)价上想买能买且能买到的商品量,从而也成为P2价上需求量的一部分;一方面将一个价格下的总成交量无条件地与需求量等同起来。实际上,一个价格下的总成交量和该价格下的需求量不是同一概念,此价格之上和保留价格之下的所有价格下的总成交量都是消费者在此价格上想买能买并实际已买下的量,根据想买能买且能买得到的定义,这些成交量的总和才是需求量。而需求中“买得到”的约束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性在需求定义中的反映,如不加上此约束,就会出现一元钱想买一架波音飞机或一分钱想买一栋别墅都是消费者需求的荒谬结论。
2、本文证明,即使是吉芬商品,她的需求曲线同样向右下倾斜,吉芬商品向右上倾斜的曲线不是需求曲线,而是价格与此价格下成交量形成的曲线。正是由于主流经济学将一个价格下总成交量定义为需求量,才使吉芬商品成为需求定律的反例。在本文对需求的定义下,需求公理与消费者行为无关,试图用消费者行为或由此抽象的某些理论证明需求定律或需求公理是徒劳的努力:如果需求定律或公理是普适的,该公理就不可能与具体的消费者行为有关,如果该定律不是普适的,不是公理,用不着抽象什么消费者行为理论,仅用一消费者行为反例即可将其证伪,如果认为这样的反例非常少,在一定条件下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的性质还是成立,则应给出这样的条件,在此条件下,需求公理虽然不成立,需求公理降为定律依然成立。如果给不出需求定律必然成立的条件,只是用反例非常罕见作为论据证明需求定律普遍成立。这根本构不成严谨的理论,至多算一个“猜想”。  
3、本文虽然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想买能买作为需求定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对想买能买的理解与消费者行为理论有本质的差别。我们认为想买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但此愿望可能与生理需求有关,也可能与偏好有关,而生理需求和偏好需求不可能永远不变,作为研究“瞬态”消费行为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假定需求的主管愿望不变还可以接受,但作为给定时间区间的需求愿望永远不变则不可接受。能买是指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我们不要求消费者用于支付某商品的预算仅占该消费者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这是保持货币偏好为常数的前提条件),该预算可以是消费者收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收入,甚至可以是超收入(用银行贷款);也不要求一笔预算一定要在一次性消费中无条件转化为一组商品,只要求该消费者至少有购买一件想买的完整商品的可支配收入,即认为能买条件得到满足。
4、本文重新定义需求概念并使需求定律成为公理之后,并不意味着市场总可自由出清,总是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不能改变吉芬商品价量正相关的性质。我们说需求曲线总是向右下倾斜是指商品需求量与价格的关系,而吉芬商品价量正相关是指商品价格与该价格下消费量之间的关系。主流经济学混淆了一个价格下消费量和需求量的概念,要么认为吉芬商品是需求定律的反例而证伪需求定律,要么认为吉芬商品非常罕见或不存在从而不会对需求定律构成挑战,其实吉芬商品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商品,但吉芬商品并不是需求定律的反例,正是由于微观的吉芬商品和宏观的通货膨胀及通货紧缩乃至经济危机,表明纯粹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多么的错误:一条向在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不能保证价格总能调节市场,价格与需求量负相关不能保证价格与成交量负相关。自由主义市场观点与其说是一种理论还不如说是一种宗教式的信仰。
5、考察一下ZF的行为是饶有兴趣的。不论什么样的市场理论,ZF总要收税并消费税收,如所收税不够ZF消费,ZF也要向银行或社会借钱。从这个意义上ZF和一个理性消费者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同样,ZF和普通消费者一样,可以将手中的钱用于投资。和普通消费者不同之处在于,ZF有一类投资是公益性建设投资,这类投资并不追求回报。从本质上这类投资是ZF收税后对纳税人的反馈。除此之外,ZF还有和普遍消费者一样追求投资回报的投资:如养老金保值增值和外汇储备的投资等等。令人奇怪的是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信仰者们往往放弃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信仰,禁止ZF这一消费者自由进入市场。一旦ZF在投资或消费上有较大的动作,就认为ZF干涉市场。试想一下,如果ZF不在经济低迷期加大投资力度(这样既可减少投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低迷的经济),而是均衡的使用投资力度,甚至在经济高涨期加大投资力度,不是更应受到批评吗?更令人奇怪的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一方面对ZF非均衡的投资和消费大喊大叫,一方面对ZF动用公权力直接干涉市场的行为(如提高存款利息,收紧货币发行量等等)视而不见,甚至认为这些公权力直接干涉市场的行为是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规范行为。比如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旗手弗里德曼就认为:市场不可能自已自动调节市场货币量,只有ZF动用公权力让发行货币量等于谁也弄不清楚的所谓需求货币量时,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才会健康。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并不是反对ZF对市场的干涉,而是需要"正确"地干涉。而正确的标准则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提出的理论和模型予以规范。不去考虑这些理论或模型是否正确,至少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承认货币市场不可能自我调节而出清。同时本文证明商品市场也不可能自我调节而出清:一条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与吉芬商品或宏观吉芬现象(即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并无矛盾。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已经动摇。
6、其实商品市场价格不可能总是自我出清的结论,不仅仅是来自于吉芬反例,而是可以来自于供给需求理论。我们只要证明由向右上倾斜的供应曲线与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的交点所对应的所谓均衡价格并不一定是商品的价格,则商品价格关于需求量负相关的结论就不必然成立。事实上,我们把需求分为两类:一类是想买能买且己买的商品量。由此类需求量构成的需求曲线从数学角度当然可以与供给曲线有交点,而交点对应的均衡价格不可能改变已发生交易的价格,因此均衡价不可能与商品价划等号:另一类需求是想买能买但现在并没有购买的商品量。由于这些消费者并没有参与现时与供应商价格的博弈,既使按照过于简单的拍卖定价机制,由于这些消费者并没有在拍卖会上举牌,他们的需求不会直接影响现在的价格。因此由未来可能消费所形成的需求曲线不能决定现在商品价格,由它与供应曲线形成的均衡价格只能是一个数学游戏,与现时的商品价格无关。此分析表明传统经济学准静态的价格理论是一个错误的理论。而对供应曲线我们将专文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动态均衡价格理论。

10
zeck2006 发表于 2011-9-29 13:23:58
111111111111111111111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1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