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资本论》来看,资本不仅仅是“物”,而是物所代表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家则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而只是一种社会身份和社会职责。——马克思说: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对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资本家只有在代表资本的本性时才是资本家,而代表资本的本性只是资本家在履行资本代表的“职责”时的身份、态度和精神意志,在此之外“资本家”一定也会有其他的身份、形象、面目的。这告诉我们:只有在政治经济学和政治斗争中,资本家才是工人阶级的真正“对立面”。
“资本家”代表的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和由之带来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资本家”的身份如不以私人资本的代表出现(与私人资本持有者身份相分离后),那么就一定会变为“资本运营家”——无论是在私有企业或公有企业,“资本运营家”都是必不可少的额,但现在的国有企业却是正好大量缺乏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家”。在我们国企里,有的只是形形色色的资源调配者、高级管理者、上级意志执行者和假公济私的公利侵蚀者……
“资本运营家”要充分代表资本的本性,积极主动地履行资本的职能,让资本的本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实现,从而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促进资本的增值、扩张!
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能不断“扩大再生产”自身的时候,才能持续存在下去并不断发展壮大;该种生产关系的“扩大再生产”过程,只有能充分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时,才能逐步改造和替代其他“生产关系”,成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至最终成为唯一的“社会主要生产关系”。
按照上述理论来看,我国目前关于“国有经济”的“顶层设计”是存在重大缺陷甚至根本缺陷的。——以前用“政治活动家”来代替“资本运营家”,现在却是在“资本运营家”缺位的前提下用“高级经理人”(或“超级大总管”)来代替“资本运营家”,由此必然带来的“贪腐”之弊就会像毒瘤一样易于扩散而难于根治。
资本的增值和扩张应该有一个基本数值比率,在该比率范围内,要优先保证资本的“生产性、增值性和扩张性”,在基本实现上述三个本性后,应让公有资本的运营收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其特有的“兼顾性”,其中应包括社会整体利益持续增进的“政治任务”的完成以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利益合理增进的需要的满足。
这意味着,从增值额的分配角度看,其分配制度设计应包括三个基本面向:促进发展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方面、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方面和促进提高企业内各方面人员的积极能动性的方面。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博弈中,代表前者的是“公有资本所有者及其授权的资本运营家”、代表中者的是“ZF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代表后者的是“企业内的各种类型的劳动者和特殊贡献相关方”。——单纯的“管方”、“劳方”的内部制度设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单纯“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设计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