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
〞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
?商标法?(以下称新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 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着一 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因而系统、深入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从中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
?新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的。
〞该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界定,国内各学者的理解各有差异。笔者综合分析各学者的观点, 将商标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定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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