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在人大交友版发的帖子,小白鼠版主已把thn11和我的帖子做删除处理,请参照执行,谢谢!
看了你的帖子,感觉你做法欠妥。理由如下:
第一,究竟谁是谁非,我们看到到,只是一面之词,很容易博得大家同情,而你提到的“王某”不论是否有什么苦衷,是否有理,都已处于下风。
第二,你在帖子里面隐去了自己的名字,你也知道这件事情公开了,即使对“占理”的你自己,也影响不好。既然这样,那就更不应该公开他人信息了。由此,让我想到的是,你应该反省一下你们之间从相识到矛盾激化再到现在,你自己的动机和行为是否也有值得商榷甚至是错误的地方?!
第三,未经别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信息,本身就涉嫌违法。
建议尽快删除帖子或隐去“王某某”真实信息,通过法律手段、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也建议各位网友不要轻信一面之辞,停止攻击(也停止地域攻击),而且,即使thn11说的是真的,那我们为什么不给一个仅仅是大四的女孩一次改过的机会呢?!不要一棒子把人打死,谁都会犯错。
另外,质疑版主为什么不出面“维持”一下秩序?是否也缺乏法律意识?还是不明事理?还是仅仅是为了本版的人气?希望首先把帖子下沉,必要时适当隐去敏感信息,尽可能缩小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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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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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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