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iec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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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天地] thn11做法欠妥,请本版版主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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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在人大交友版发的帖子,小白鼠版主已把thn11和我的帖子做删除处理,请参照执行,谢谢!

看了你的帖子,感觉你做法欠妥。理由如下:
第一,究竟谁是谁非,我们看到到,只是一面之词,很容易博得大家同情,而你提到的“王某”不论是否有什么苦衷,是否有理,都已处于下风。
第二,你在帖子里面隐去了自己的名字,你也知道这件事情公开了,即使对“占理”的你自己,也影响不好。既然这样,那就更不应该公开他人信息了。由此,让我想到的是,你应该反省一下你们之间从相识到矛盾激化再到现在,你自己的动机和行为是否也有值得商榷甚至是错误的地方?!
第三,未经别人允许,擅自公开他人信息,本身就涉嫌违法。
建议尽快删除帖子或隐去“王某某”真实信息,通过法律手段、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也建议各位网友不要轻信一面之辞,停止攻击(也停止地域攻击),而且,即使thn11说的是真的,那我们为什么不给一个仅仅是大四的女孩一次改过的机会呢?!不要一棒子把人打死,谁都会犯错。
另外,质疑版主为什么不出面“维持”一下秩序?是否也缺乏法律意识?还是不明事理?还是仅仅是为了本版的人气?希望首先把帖子下沉,必要时适当隐去敏感信息,尽可能缩小影响范围。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人大交友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09593&page=1&from^^uid=130085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人大交友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09593&page=1&from^^uid=130085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人大交友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09593&page=1&from^^uid=13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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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inggu 人大经济论坛 thread 人大交友版 forum 信息 法律 名字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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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09:00: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当事人心情能够理解,做法确实欠妥。
也许斑竹也是考虑当事人的激动心情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至于侵权行为,侵权者应该自己承担侵权的责任,而被侵权者应当自行出面维护,这与斑竹关系应该不大。
论坛的帖子只要没有违反版规,即使有侵权嫌疑,也只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已,作为斑竹也不应该随便删人帖子。
正如你怀疑一个人拿着一把刀可能会自杀,你能做最多也是劝说而已,也许劝说都多余,你无权没收他手中的那把刀不是?
如果斑竹随便删人帖子,那又够不够成侵权呢?

参考:
1.发贴涉及政治,国家领导人,危言耸听,造谣惑众,上传带有****、暴力、反动等成分和意识的帖子的用户一律封禁,具体内容参看《人大经济论坛删贴标准》;
2.禁止发布广告贴、灌水贴,违者重罚;
3.禁止发布电子资料及交易,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在本版转移论坛币;
4.禁止发布无实际内容只含其他网站链接的帖子;
5.请按版面内容分类自己的发贴,对不符合版面分类要求的帖子一律移动至回收站;
6.对多次违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将严肃处理;
7.本版非专业的政治、军事、八卦等版块,如有相关专业贴请移至相关专业网站。
8.本版规的最终解释权归论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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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0:15: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09:00
当事人心情能够理解,做法确实欠妥。
也许斑竹也是考虑当事人的激动心情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至于侵权 ...
第一,论坛版规不能高于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
第二,版规中“本版规的最终解释权归论坛所有。”本身就欠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早将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
第三,论坛对某些不作为行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清华教授起诉百度侵权二审胜诉 百度被判赔10万”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四,版主对此类涉嫌违法的帖子进行删除、修改或劝说,合情、合理、合法,属分内之事,怎们能称之为“随便”呢?


五一黄金周改小长假,主持这项调研工作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遭到猛烈抨击,甚至侮辱,而网友的主阵地就是百度贴吧。蔡继明向百度开出210万元的索赔“账单”,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改判:百度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应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蔡继明说,国务院决定取消五一黄金周公布后,一些反对者把自己当成了发泄怨气的对象,经常有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特别是百度贴吧中建立了一个“蔡继明吧”,“贴吧里有人公布了我的电子邮箱、家庭电话和手机,我每天都会接到匿名电话的骚扰,现在我的手机上有160多条短信,邮箱里有100多封电子邮件,都是一上来就骂人的。”蔡继明认为,这一结果都是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甚至侵犯个人隐私所致。

  蔡继明要求删除百度贴吧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在百度贴吧主页发表致歉声明,并保持两年以上;百度应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评议、威胁者的个人信息;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210万元。

  百度公司答辩称,在互联网环境下,需要严格区分网民和互联网服务商的行为。涉案的蔡继明贴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贴吧的名称和帖子内容均由网民发布,按法律规定应由发布者承担责任。而且,一旦发现贴吧中有违反规定的内容,百度已经及时删除,充分地承担了管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蔡继明的索赔请求,但要求百度提供谩骂网民的信息,以便蔡继明维护自身权益。

  蔡继明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高健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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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0:19: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09:00
当事人心情能够理解,做法确实欠妥。
也许斑竹也是考虑当事人的激动心情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至于侵权 ...
第一,论坛版规不能高于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
第二,版规中“本版规的最终解释权归论坛所有。”本身就欠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早将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
第三,论坛对某些不作为行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清华教授起诉百度侵权二审胜诉 百度被判赔10万”就是最好的例证!
第四,版主对此类涉嫌违法的帖子进行删除、修改或劝说,合情、合理、合法,属分内之事,怎们能称之为“随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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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0:21: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0:19
为什么回帖还需要审核?
这都想不通,当然是看是否违反版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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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1:22: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0:21
这都想不通,当然是看是否违反版规了。
只是发帖出现问题,提示需要审核,不需要你回答的。对你的回应看藤椅(3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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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2:01: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1:22
只是发帖出现问题,提示需要审核,不需要你回答的。对你的回应看藤椅(3楼)吧
你举的清华教授的例子很好,这个问题只有斑竹才能回答了吧。呵呵
法律问题与清华教授诉讼始末都不太清楚,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没有搞明白,也许是个特例吧。

据我猜测,百度的败诉原因,可能是贴吧规定范围内的事情没有处理好。

参看百度贴吧协议
第7条 。。。不得在百度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21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百度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百度贴吧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含有本协议第7条禁止发布、传播内容的文章;

承担责任之内的事务,百度没有做好,也许这是二审败诉的原因。谁让他承诺了?
百度权利大、责任也大,一个学术论坛为主的论坛,你还想让他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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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2:03: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发帖出现问题,提示需要审核,
应该是内容含有敏感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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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3:35: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2:01
你举的清华教授的例子很好,这个问题只有斑竹才能回答了吧。呵呵
法律问题与清华教授诉讼始末都不太清楚 ...
第一,清华大学教授的案例,你可以仔细看看,再说二审败诉的原因,不能简单推测。
第二,假设一下,如果开办一个论坛,不作任何承诺,是否意味着就不承担责任了?!很简单的道理,你却似乎不明白。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你好像也不知道,否则就不会说“百度权利大、责任也大,一个学术论坛为主的论坛,你还想让他承担多少责任?”了。法律面前,论坛无所谓大小。
第四,我的帖子其实并不是针对版主,更不是为了让论坛承担责任,只是好心劝说版主对thn11帖子做一下处理,既可以制止了thn11的涉嫌侵犯别人隐私行为,也留给一个大四的人大校友一个改过的机会,这样也可以避免论坛卷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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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iec2001 发表于 2011-10-18 13:41: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mn123452700 发表于 2011-10-18 12:03
发帖出现问题,提示需要审核,
应该是内容含有敏感字吧
可能吧,但感觉一旦提示审核,估计就就发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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