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43条禁止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在实践中,这项禁止并不具有可行性,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值得怀疑。从业者因其职业原因,比一般投资者更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但这不能成为法律“一刀切”式禁止一切从业者交易的理由。全面禁止的立法模式植根于我国行政中心主义的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一元,监管手段单一,导致监管能力有限,为规避法益受侵害的风险,不得不粗疏武断。
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率先解禁,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的开禁也应水到渠成。允许从业者买卖股票后,系统化的规制制度必须建立起来,而对从业者股票交易的规制的背后是在从业者、券商、客户及普通投资者之间分配证券市场有价信息产权的过程,政府、中介组织和与从业者有雇佣关系的证券机构都有介入分配的动机,但他们进行分配的效率又各有不同,证券机构凭借与证券从业者间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纽带,分配最高效,中介机构凭借对交易的准入、行业的准入及对交易信息、执业信息的全悉把控仅次于证券机构,而政府远离市场,计划性强,效率最低。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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