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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ZF规制的基本理念
1、农村土地流转中ZF规制应充分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调适社会不平等。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农地集约经营的发展,必然也会进入市场,参与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单个农民家庭和单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已不适应农业社会化经营的发展潮流,必然通过一定渠道产生流转,流转的主要去向就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是掌握社会资源的优势群体和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要素流向优势群体,会带来优势群体利益的增加,但优势群体利益增加,不能以弱势群体利益减少为条件。土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资源流转也不完全靠市场来实现,ZF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常常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土地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而言,ZF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空间还是巨大的。ZF的作用是通过规制实现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决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前提,ZF应鼓励优势群体选择那些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为弱势群体谋福利的道路。笔者之所以支持这种规制原则,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是在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的条件下,ZF和社会很难对全体弱势群体成员进行意见调查和共识整合的情况下,这是可以设想的比较能够得到支持的原则。而任何社会分配和再分配原则都必须最终得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支持,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例外。二是这一原则的可实践性较强,既可以指导具体土地制度和政策的设计,又可以作为农地流转过程中ZF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导。
2、任由不平等自由发展是不能接受的,完全消除不平等同样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决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长期以来,由于历史上小农经济的统治地位,加上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农村公有制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农地承担了特定的农民社会保障、就业、社会稳定功能,这也决定了农地必须公有而不能私有。在ZF规制不到位的情况下,无论是承包经营权也好,还是使用权也好,只能均有,而不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否则就会产生农村两极分化和大量的失地返贫农民。农业现代化呼唤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呼唤农地合理有序流转和规模经营,自然也对ZF农地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在农地流转中,完全靠市场手段完成土地流转,就会产生严重的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不会自然走向共同富裕。资源占有不平等又十分容易转化成为制度不平等,即使是在自由和公正的市场里产生的合法优势,经过不受约束和有效控制的积累,也可能在客观上造成其他社会群体的弱势地位。在市场机制和不十分成熟的农地市场尤其要高度重视这一点。所以,ZF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规制的供应,不能任由社会不平等的自由发展;在考虑优势群体引导和带动作用的同时,更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ZF规制应更多地考虑以农地流转为契机,在市场条件下引导农民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消除社会不平等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可以使社会优势资源与土地结合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施展优势个体的不同才能,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如果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完全消除不平等,一方面会产生新的平均主义,跳不出“高水平均衡陷阱”,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意味着ZF以强制力手段全面控制、安排农村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在实践中会形成ZF对农村社会信息和社会权利的高度垄断,最终将会导致大的社会链条断裂,ZF失聪,人民痛苦。这对整体农民,也包括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物质生活上的不公,更重要的是还将剥夺他们的尊严、自主权和自身发展的机会。
3、实现代际公平,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人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代际公平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土地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对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尤其重要。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ZF作为人民的代言人,要从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强调当代人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用的公平,又要考虑代际之间在资源分配与利用之间的公平,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在规制农地的用途和使用办法时,做到当前的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保证农地流转后农用性质,防止借农地流转之名变相改变农地用途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增强节约使用土地资源的观念;靠科技进步和完善市场机制,推进农地使用和开发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使用和管理农地资源,以增强农地资源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4、农地流转后农地经营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就目前的农地流转而言,无论是流转到以农村精英为主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其它非集体个人或企业,都存在着一个经营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称问题。无论是从法学还是从政治学角度,要保证不平等政治关系中的强者在占有社会资源获利的同时,承担社会资源应有的对弱者的社会利益。这仅仅靠精英的社会责任感是远远不够的。精英可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可以转而利用手中的资源使不平等泛化。ZF的规制必须进行调适,使其权利和义务相对称,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事实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正是探索和调适精英权利义务对称的最好时期,也是探索和建立把少数人手中的社会资源激活为多数人福利之源的关键时期。因此,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以后,ZF应及时跟进农地经营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规制政策,以保证社会正义、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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