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会计法
二、会计管理体制 三、会计监督 ㈠单位负责人的义务 ⑴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⑵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义务 ⒈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⑴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⑵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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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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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与资料] 第十三章-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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