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导论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
①历史事实,涉及事件、文献和制度;② 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因素和结果。重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干理解法制史,才干解释历史。
(二)范围
1、内容范围
(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地区范围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3、时间范围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
1.含义:
(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重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
(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 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
(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
(2)法的渊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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