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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代的法律上,借款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对债务双方有约束力。通俗点说,合同作为两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只对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上没有载明的人不受合同约束,如果甲乙两人共同出钱一千元借给丙,合同中只写了甲和丙的,没有写乙,法院是无法保护乙的利益的,因为其他人无法确认乙是否真的是债的主体。
2,在古代,不论中外,只有家长被承认有完全的人格,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子女是家长的被监护人,不具有完全的人格和行为能力(不被承认),与人格相关的一切财产和权力是可以被继承的。同样债务也被继承。
现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父债子还。举例:甲欠外债100元,如果甲去世后的所有财产被甲的儿子乙继承,如果甲的遗产价值50元,乙只需要还给甲生前的债权人50元,剩下的50元乙是不必还的。如果甲的遗产价值140元,乙需要还给甲生前的债权人100元,剩下的40元由乙获得。
3,这种情况与小微企业借贷困难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全世界范围来讲,中小企业贷款就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现行法律是可以管制的,通过法院的判决撤销那个赠与行为,银行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再具体的我也不甚了解,可以请教学法律的朋友。
个人感觉还是尽量的提高小微企业的利润,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保障收入才是根本的。毕竟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差,经营风险大,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于银行而言的的确确是负担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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