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2]
号各拟首次
公布发行股票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为爱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次
公布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
现公布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
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执行本指导意见。担任首次
公布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所
举荐或参与执业的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二○○二年月日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公布征求意见后第
19稿 2002/7/15
〕总体要求
为爱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首次
公布发行股票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进行规范的改制重组和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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