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天财富基金合同附件
的合规意见书
公司领导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0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为落实上述监管规定,实现合规经营,合规法律管理部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如下梳理,计划今后作为北京恒天财富基金合同附件。请公司各领导知悉并指正。
附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权利及义务
1、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私募基金管理人
确保所有参与本次合作的工作人员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操作技能,并已经
私募基金管理人
有效授权代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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