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担保
(保证)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担保效力
人事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一、问题提出
雇主(或个人)在聘用员工时要求第三人为员工提供担保,保证在员工出现偷盗、挪用、侵占雇主财产等有违诚信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担保”是否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二、司法案例
案例1:【案情】
xx年12月22日,来北京打工的黑龙江人李某某与从事图书销售的罗某某签订了一份,约定:罗某某提供图书,由李某某负责,根据李某某的情况给其发放工资和提成。因为李某某是外地来京务工者,为避免其卷钱一走了之,罗某某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户口、正当职业的人为其担保,李某某遂找来北京打工时认识的张某某为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我自愿为李某某担保,如他在为罗某某工作期间,有不忠于他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三个月后,李某
某与罗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失去联系
,罗某某将保证人张某某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担保书是为被保证人的人品等无法预知的事物担保。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因此,涉诉的担保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