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
(十六)301、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
.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
(含监理单位
)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0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
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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