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荷花公司发行后,除保留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条款外,还在股利分配政策中增加以下条款。
(1)新荷花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新荷花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新荷花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新荷花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本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1)新荷花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新荷花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新荷花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新荷花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新荷花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截至2011年6月30日, 新荷花公司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9,187.28 万元。根据公司 2010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