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裁员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
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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