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2014年03月
一:病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二、按照规定的格式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修改病历)。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取消
七、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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