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同事处听到一个消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方式有了新的规定,早四、五年前,我们这里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只有在你退休或买房子里才行,后来改成你还住房贷款也能支取(最高为当年贷款额),一年一取。今年1月29日,又有新规定,又退加到只有买房或退休时可以支取。我不明白,为什么咱自己的钱要人家(政府部门)来规定怎么取、怎么花?我们有些人,一边每年要支付6厘多的贷款利息,一边却只能收到0.72%的年活期利息。国家不是老在叫,内需不足吗?我们的钱,你都放在你那里,收入明显减少,内需会足吗?一边叫内需不足,一边在行减少人们收入的勾当,不自相矛盾的吗?有了钱,才能买东西的嘛,谁不知道,问题出在没钱呐,我要是有百万年收入,不买辆车来玩玩,那才怪呢。又让我想起了诺斯难题:政府租金最大化与有效保护产权什么时候是一致的?什么时候会不一致?什么样的机制能使其一致呢?
另外,你规定了买房才能取,现实中的人会用开假房发票的方式来支取的,只不过,这一规定加大了人家支取的成本和你政府查处的成本,这种以增加成本的管理方式,对经济发展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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