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
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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