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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民政部日前启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共设立“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四类奖项,共100个表彰名额,针对2011年度慈善领域的人和事进行评选。但将好事引发了巨大争议的是,本届“中华慈善奖”设立了基本参评标准,如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及企业,年度捐赠资金均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
这让人们自然很是不满,新京报也发表了社论《“最具爱心”奖不宜设百万捐款门槛》,指出“这一标准既存在爱心货币化的绝对倾向,也有违公平”,并且“评价爱心,其实很难用货币衡量”,该社论同时提出“在慈善事业较发达的国家,平民构成了捐赠的主体”。
笔者认为在慈善奖项上设立百万门槛固然是不对的,硬性量化的标准也极大的挫伤了慈善事业参与者的热情。不过在百万门槛事件背后引发的评论中,我们却倒也能看出一些中国式慈善中不太正确的因素,和关于慈善一些错误的理解。
上文新京报的社论就暴露了这一点,作者可能也是想举好例子做好证,列出了慈善发达国家“平民构成了捐赠的主体”的情况。但实际上笔者之前在写第三次社会财富分配相关论文时,对西方国家的慈善事业进行过一些调查,虽不全面,不过富豪无疑才是西方国家慈善事业的支柱。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绝大多数的募捐活动,如慈善拍卖、募捐酒会等,邀请和获准参与者都是有一定地位的富豪;二是在整个慈善事业中,大部分款项的来源是富豪那里,平民占据的比例并不大。当然,在平民参与比例上,国外是比国内要高很多的,但这也是受其大部分是教徒,长期在礼拜后给教堂捐赠钱物有关。
同时,笔者认为平民慈善不好搞,搞不好,也不应该下大力气搞。在这一点上,西方式慈善的逻辑与中国式慈善的逻辑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在逻辑上将公共事业、私人事务、公益事业分的很清楚,花大家的钱为大家服务的是公共事业,花个别人的钱为其个别人服务的是私人事务,花个别人的钱为别人、大家服务的是公益事业。
中国的历史惯例逻辑则是“一方有难,八方援助”,慈善的通行做法也是花大家的钱为别人服务。这种慈善实际上已经是带有了很强的公共事业的性质,也因此与行政组织、行政手段有解不开的关系,所以强征、强募在地方上很常见。
正是在这种思维环境的背景下,我们看到汶川的捐款构成主体是下至工薪阶层甚至乞丐的群众捐款、几千万党员的特别党费,后期建设的主体是其他地区ZF点对点的援建,说到底,相当于一次全民自愿交税,相当于ZF行为。这种现象也是在世界其他地区是很罕见的。
而从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角度上来说,中国式的平民慈善对社会道德构建有好处不容否认,但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没有任何意义。财富等于是从平民群体的一个口袋流入了另一个口袋,不是从富人阶层流向平民阶层或贫穷阶层。那么这样的慈善与保险、最低保障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充其量不过是穷人街里街坊的互助组罢了。
所以,笔者认为“中华慈善奖”里某些奖项设立百万门槛也并无不妥,毕竟也可以推动富人慈善的发展嘛。只是我们看待这个问题时需要怎样定位,如果将“中华慈善奖”定义为一场道德盛会,那么自己省吃俭用供人上大学的道德过洁者自然可以感动更多人,获奖理所当然。不过从慈善角度讲,这种自己吃菜叶供人吃肉的慈善并不是健康的慈善,也不是社会需要的慈善,我们更希望中国的富人能够早日撑起整个慈善事业,让穷人和工薪阶层可以退出这片他们本该接受而不是付出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