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
开皇元年(
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
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大业元年(
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
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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