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储备粮管理制度
市政办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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