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
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
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
第六条[责任主体]
各公司是信息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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