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
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
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
综合科备案
,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
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
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
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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