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管理中心独立查处违章违纪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审计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审计法规、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
通过指导、调整和处罚
等方式,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 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
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
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五)对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行为的制止权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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