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对于男女两性是否存在差异性的影响,也就是税收政策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对于税收学界,还是妇女/性别学研究而言,都是一个鲜有涉及却又十分重要的话题。其实,税务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影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而在各类群体划分中,性别分类则是最为重要的类型分布之一。从性别视角来考察税收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影响差异,以及相关的性别敏感分析与回应,不仅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议题,也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方面。显性税收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对于男性和女性采取区别对待的不平等方式。因其主要基于对税法条文的解释,故相对容易辨别,且多见于与个人相关的税种之中。例如,评估20世纪70年代末,加拿大ZF受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提高其失业保险税的受益门槛,规定某些重新加入劳动力队伍的工人(如抚养子女后重返岗位的女工),无权享受失业保险。这就是税法条文中的显性性别歧视。在现代税制中,显性的性别歧视已不再多见。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生计扣除标准,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与男女两性的收入状况有关。一般来说,由于女性工资等个人收入往往比男性低,提高生计扣除标准不仅对穷人有利,对大多数女性也有利。然而,过犹不及,如果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已经很高,大多数女性的个人所得已处于免税区间,那么提高扣除标准就会使男性获益更多。如何判断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变化的性别影响,需要更深入的分性别收入区间调查,而大多数国家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均较为匮乏。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申报中,工资收入归属于个人,但非工资收入在家庭中的归属,优府网就不那么简单了。税法针对这些收入采用多种方法来确定归属,包括将收入归属较高的收入者,收入平均归属夫妻双方,允许夫妻决定如何确定收入归属等。但在某些国家,不管现实如何,税法均规定将非工资收入归属于丈夫,如在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某些国家,允许女性按自身的工资收入纳税,但非劳动收入要归属丈夫,并据此确定各自的应纳税额。又如在坦桑尼亚,家庭产业的收入被认定为丈夫的收入,依此确定应纳税额。按照以往的解释,这种规定的理由是防止避税,但随着税务行政手段的日臻完备,这类避税问题已不难解决,此种歧视性税收政策已无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