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某航空工业学院2011届学生晓章(化名)近日收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要求其所在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晓章的学籍。
2011年6月18日,晓章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为顺利通过,他花钱买了作弊工具,在考场上被监考老师抓住。当天,学校张贴通告,给予晓章开除学籍处分。晓章先后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结果均没有改变学校的开除决定。11月,晓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晓章在考试中携带作弊工具进入考场,且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违反考场纪律,学校应当给予他纪律处分,但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学校在发现晓章考试作弊的当日即给予他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此后履行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但程序违法,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李晓理)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