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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