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引入中国公司法
公司是投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分离的典型经济组织形态,两种权力的纠葛反映了股东和董事的关系——既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又有利益均衡的诉求。因此对拥有公司实际权力的董事既要规制其履行一定的义务以防其滥用权利也要对其进行保护,不能把不确定性的风险归于尽了职责的董事。美国公司法的商业判断规则既是一种董事利益保护机制也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既是董事注意义务的补充,也是司法的程序性规则。商业判断规则产生的原因,即法院不审查董事正常经营决策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原因,与董事经营决策权本质上属于产权的性质、公司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关系有关。
董事的经营决策需要在对外部形势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内部条件情况,对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企业的生产、服务、积累、投资、销售及分配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及经营策略等做出决策和决定,决策的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决策的因素,且这些因素中有的是难以把握甚至不能被准确认识的,因此经营决策行为具有非契约性,规定董事经营决策权的契约则为不完全契约。商业判断规则符合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的经营活动时刻面临着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市场商机稍纵即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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