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有关机关、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
公司下属单位、
职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
向公司机关咨询、
办理业务、交办事项等管理事项,公司机关按照法规、规章
和企业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指二级公司、分公司,下同)机关
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
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公司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全责。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
的,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
限。第六条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
《机关内部项
目办理流程时限表》(附表
1),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
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
主办部门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附表
2),明确规定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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