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1号文件,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总体目标,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维护农牧民物质利益,为促进市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特别是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
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
施办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
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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