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我市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明确有
关部门职责,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域、城市、园区、乡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本市设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进行事前论证、审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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